(国家)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1/02 颁布日期: 2004/01/02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1/02
颁布日期: 2004/01/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确认  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环函[2004]4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请示》(黔环呈[2003]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关于征收工业燃煤及经营性燃煤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黔府发[1993]38号)附表中计算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物料衡算方法,是核定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具体技术方法,可以继续沿用。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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