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2/23 |
颁布日期: |
2004/02/23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2/23 |
颁布日期: |
2004/02/2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环函[2004]44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你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可由你局负责征收排污费。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