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1/15 |
颁布日期: |
2009/01/15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1/15 |
颁布日期: |
2009/01/15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5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按照《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的规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和排污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污染物排放种类较多,可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后附《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格式见附件)。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单位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污染物排放稽查核定结果:
一、污水或废气
排污口名称 排污介质
排放量(m3) 污染物名称 浓 度
(mg/L或mg/m3) 排放量
(kg)
二、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废名称 产生量(T) 贮存、处置量(T) 综合利用量(T) 排放量(T)
三、边界噪声
测点位置 主要噪声源
名 称 时段 噪声
类型 超标声级值
(dB(A)) 超标
天数 超标边界长度
是否超过100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