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1/15 | 颁布日期: | 2009/01/15 |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1/15 | 
              
              	| 颁布日期: | 2009/01/15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5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按照《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的规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和排污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污染物排放种类较多,可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后附《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格式见附件)。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单位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污染物排放稽查核定结果:
一、污水或废气
排污口名称	排污介质
排放量(m3)	污染物名称	浓 度
(mg/L或mg/m3)	排放量
(kg)
 	 	 	 	 
		 	 	 
		 	 	 
 	 	 	 	 
		 	 	 
		 	 	 
二、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废名称	产生量(T)	贮存、处置量(T)	综合利用量(T)	排放量(T)
 	 	 	 	 
 	 	 	 	 
三、边界噪声
测点位置	主要噪声源
名 称	时段	噪声
类型	超标声级值
(dB(A))	超标
天数	超标边界长度
是否超过100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