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1/15 颁布日期: 2009/01/15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1/15
颁布日期: 2009/01/15
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5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按照《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的规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和排污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污染物排放种类较多,可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后附《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格式见附件)。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单位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污染物排放稽查核定结果: 一、污水或废气 排污口名称 排污介质 排放量(m3) 污染物名称 浓 度 (mg/L或mg/m3) 排放量 (kg)                                             二、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废名称 产生量(T) 贮存、处置量(T) 综合利用量(T) 排放量(T)                     三、边界噪声 测点位置 主要噪声源 名 称 时段 噪声 类型 超标声级值 (dB(A)) 超标 天数 超标边界长度 是否超过100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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