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1/16 颁布日期: 2007/01/16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1/16
颁布日期: 2007/01/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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