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使用三氟三氯乙烷作为清洗剂的公告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4/12/07 | 颁布日期: | 2004/12/07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4/12/07 | 
              
              	| 颁布日期: | 2004/12/07 | 
            
          
         
        
关于禁止使用三氟三氯乙烷作为清洗剂的公告
环函〔2004〕449号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案)》规定了相关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计划和淘汰目标,并确定了采用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根据《中国清洗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整体淘汰计划》,我国应在2006年1月1日前不再使用三氟三氯乙烷(CFC-113)作为清洗剂。
  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淘汰目标,现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三氟三氯乙烷(CFC-113)作为清洗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CFC-113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