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 生效日期: | 1999/11/19 | 颁布日期: | 1999/11/19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 生效日期: | 1999/11/19 | 
              
              	| 颁布日期: | 1999/11/1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28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发放环境行政执法证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9]1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就是我局统一规定的“环境监理证”。第一批“环境监理证”已经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