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1999/11/19 |
颁布日期: |
1999/11/19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1999/11/19 |
颁布日期: |
1999/11/1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28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发放环境行政执法证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9]1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就是我局统一规定的“环境监理证”。第一批“环境监理证”已经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