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1999/11/19 颁布日期: 1999/11/19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1999/11/19
颁布日期: 1999/11/1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证件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28号)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发放环境行政执法证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9]1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就是我局统一规定的“环境监理证”。第一批“环境监理证”已经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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