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12 颁布日期: 2008/03/12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12
颁布日期: 2008/03/12
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6年12月,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共享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450号),2007年7月,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就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地环保、金融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该意见,环保部门向金融部门提供了大量环境执法信息,商业银行据此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拒贷。但一些环保部门所提供的内容较为零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及时统一录入,影响了执法信息的使用效果。为此,我局在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协商并征求部分省市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商定了环境执法信息的提供方式、制定了统一的填报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内容 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可靠,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一般应为已经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由地方政府做出责令停产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应包括(见附件):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组织机构代码(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二)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企业违法行为类别;行政处罚依据;立案日期;处罚种类(有罚款的包括罚款金额);处罚决定的文书编号、处罚决定做出和送达时间。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做出处罚单位的名称等。以上信息应一次全部填写。 (三)执行信息 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履行、已履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相关部门撤销或变更情况。以上信息应及时填写。 对已向社会公开并正在立案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也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予以提供。 二、关于向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方式 按照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的环境信息提供方式,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目前仍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统一提供。我局在该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了供各级环保部门填报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明细表”,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平台。由各级环保部门分别填报,自行负责,及时更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每日从该网站采集新录入和更新的信息,供金融机构查询。 三、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异议的申请和处理 企业对金融机构使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有异议的,可到报送信息的环保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认真处理,对数据错误或更新不及时的,应在5日内予以纠正,其中因填报错误或环境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需删除的,应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录入、更新及使用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在处罚决定做出后20日内将已经下达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填报至“12369环保热线”网站。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环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更新。更新或修改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要注意跟踪信息的使用,及时掌握违法企业在被立案查处或行政处罚后信贷受限的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应在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中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信息填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请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负责向人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林荔煌 张辉钊 联系电话:(010)66556445 传真:(010)66556444 附件: 1.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明细表 2.填报说明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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