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0/01/06 | 颁布日期: | 2000/01/06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0/01/06 | 
              
              	| 颁布日期: | 2000/01/06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空气 标准 修改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
  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