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氯仿生产配额证、使用配额证及销售登记证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4/30 颁布日期: 2007/04/30
颁布机构: 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4/30
颁布日期: 2007/0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臭氧层,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中国政府与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关于中国清洗行业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协议》的要求,我国将于2010年1月1日前全部淘汰作为溶剂使用的甲基氯仿(又称1,1,1-三氯乙烷,TCA)。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控制并逐步削减甲基氯仿的生产、使用及销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和销售甲基氯仿的活动。 第三条 甲基氯仿的生产、使用、销售分别通过甲基氯仿生产配额证(以下简称生产配额证)、甲基氯仿使用配额证(以下简称使用配额证)、甲基氯仿销售登记证(以下简称销售登记证)进行管理。 第四条 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办公室(以下简称履约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配额证、使用配额证和销售登记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生产配额证的申请资格按照《关于对甲基氯仿生产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环函[2004]303号,以下简称《生产配额管理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日前三年曾使用过甲基氯仿的企业,可申请下一年度使用配额证。 第七条 甲基氯仿进口配额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的规定执行。持有甲基氯仿进口配额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证)的企业,自动具有该年度在国内销售甲基氯仿的资格,但只能在进口配额的范围内向持有当年使用配额证和销售登记证的企业销售甲基氯仿。 第八条 申请日前三年曾销售过甲基氯仿的企业,可申请下一年度销售登记证。持有当年生产配额证的企业,自动具有该年度在国内销售甲基氯仿的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九条 生产配额证的申请与核发按照《生产配额管理公告》的规定执行,申请生产配额证的企业应在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向履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证。 第十条 使用配额证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配额证的企业应在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向履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度使用配额证。 (二)初次申请企业应向履约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以申请下一年度使用配额证: 1、“甲基氯仿使用配额证申请表”(附表1-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甲基氯仿采购清单”(附表1-3,填写申请日前两年与申请日当年9月30日前的采购量)。 (三)非初次申请企业应向履约办公室提交“甲基氯仿使用配额证申请表”(附表1-1)以申请下一年度使用配额证。 第十一条 使用配额证每年发放一次,当年有效,企业年度甲基氯仿使用量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 (一)对初次申请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之前,履约办公室将根据下列因素,审查、核定企业的申请资料,商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是否发放使用配额证的决定: 1、国家年度甲基氯仿使用配额总量; 2、行业淘汰计划及进展; 3、企业申请日前三年使用甲基氯仿的历史数据。 (二)对非初次申请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之前,履约办公室将根据下列因素,审查、核定企业的申请资料,商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是否发放使用配额证的决定: 1、国家年度甲基氯仿使用配额总量; 2、行业淘汰计划及进展; 3、企业上一年度使用配额证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销售登记证的申请。 (一)申请销售登记证的企业应在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向履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度销售登记证。 (二)初次申请企业应向履约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以申请下一年度销售登记证: 1、“甲基氯仿销售登记证申请表”(附表2-1); 2、甲基氯仿生产或进口配额持证企业推荐信;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销商甲基氯仿采购明细报表”(附表2-3,填写申请日前两年与申请日当年9月30日前的详细采购情况); 5、“经销商甲基氯仿销售明细报表”(附表2-4,填写申请日前两年与申请日当年9月30日前的详细销售情况)。 (三)非初次申请企业应向履约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以申请下一年度销售登记证: 1、“甲基氯仿销售登记证申请表”(附表2-1); 2、甲基氯仿生产或进口配额持证企业推荐信。 第十三条 销售登记证每年发放一次,当年有效,企业年度甲基氯仿购销量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 (一)对初次申请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之前,履约办公室将根据下列因素,审查、核定企业的申请资料,商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是否发放销售登记证的决定: 1、国家年度甲基氯仿生产及使用配额总量; 2、行业淘汰计划及进展; 3、企业申请日前三年购销甲基氯仿的历史数据。 (二)对非初次申请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之前,履约办公室将根据下列因素,审查、核定企业的申请资料,商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是否发放销售登记证的决定: 1、国家年度甲基氯仿生产及使用配额总量; 2、行业淘汰计划及进展;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登记证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配额证管理按照《生产配额管理公告》的规定执行。持有生产配额证的企业只允许在生产配额证规定的范围内向持有当年使用配额证和销售登记证的企业销售甲基氯仿。 第十五条 所有使用甲基氯仿的企业必须持有使用配额证。持有使用配额证的企业必须按照使用配额证规定的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甲基氯仿,并只允许向持有销售登记证和生产配额证的企业采购甲基氯仿。 第十六条 持有使用配额证的企业,必须每年向履约办公室报送两次甲基氯仿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抄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使用配额证持证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各月甲基氯仿的采购和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前一年下半年各月甲基氯仿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报送使用配额执行情况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甲基氯仿使用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表1-2); 2、“甲基氯仿采购明细报表”(附表1-3)。 第十七条 使用配额证持证企业应保存有关甲基氯仿使用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八条 除持有生产配额证和进口配额证的企业外,其他所有甲基氯仿的销售企业只有持有当年履约办公室发放的销售登记证方可在国内销售甲基氯仿。持有当年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只能向持有当年生产配额证和进口配额证的企业购买甲基氯仿,向持有当年使用配额证的企业销售甲基氯仿。 第十九条 持有销售登记证、生产配额证以及进口配额证的企业,必须每年向履约办公室报送两次甲基氯仿的购销执行情况,并抄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销售登记证、生产配额证以及进口配额证持证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各月甲基氯仿的购销情况;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前一年下半年各月甲基氯仿的购销情况。 (二)企业报送甲基氯仿购销执行情况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甲基氯仿销售执行情况报表”(附表2-2); 2、“经销商甲基氯仿采购明细报表”(附表2-3); 3、“经销商甲基氯仿销售明细报表”(附表2-4)。 第二十条 履约办公室将在各年度公布已登记认可的甲基氯仿经销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持有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保存有关甲基氯仿的采购和销售原始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配额证、使用配额证、销售登记证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履约办公室每年对所有已登记的甲基氯仿生产、使用和销售执行情况和报送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甲基氯仿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生产配额证管理规定的企业,按照《生产配额管理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使用、违规采购和其他各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甲基氯仿使用企业,履约办公室将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减少其下年度使用配额,或停发其使用配额证。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以及其他各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甲基氯仿经销商,履约办公室将书面通知各甲基氯仿生产、进口和使用企业,停止向该经销商供应和采购甲基氯仿,并停发其销售登记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6月20日颁布的《关于下发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清洗剂实行使用许可证的通知》(环经函[2002]28号)同时废止。 附表: 1、甲基氯仿使用配额证管理表格 2、甲基氯仿销售登记证管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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