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划分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2/12 |
颁布日期: |
2007/02/12 |
颁布机构: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2/12 |
颁布日期: |
2007/02/12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划分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郑开管文[2007]38号)
各局、办,市直各派出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
(六)输变电设施;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郑州高新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在以下场所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站、加气站;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
(四)大型送变电设施、大型仓库;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以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公安分局、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分局、石佛、沟赵两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检查,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石佛、沟赵两办事处还要结合本办事处具体情况,确定本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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