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2/07 |
颁布日期: |
2014/02/07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2/07 |
颁布日期: |
2014/02/07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2014]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际,我们修改完善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深环规[2008]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4年2月7日
附件1: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提升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本市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www.szhec.gov.cn)发布。
第二章 《目录》内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建立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网络平台。市人居环境委通过网络平台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供《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供市公安交警局在办理业务时查询、甄别。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根据市人居环境委提供的环保车型数据实时更新环保车型数据库,并根据更新后的车型数据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禁止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标准的车型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第五条 列入《公告》的国产机动车型号自动纳入《目录》。《目录》内机动车型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时,无需办理机动车环保车型证明(以下简称环保证明)。
第六条 列入《公告》的进口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需将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型号纳入《目录》。尚未纳入《目录》的,申请人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市人居环境委所设窗口申请登记车辆识别代号:
(一)机动车为进口新车,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验原件)。如上述资料载明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验原件)。
(二)机动车为转入进口车,申请人须提交第(一)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
第三章 《目录》外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未列入《目录》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时,需办理环保证明。
《目录》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人居环境委申请出具环保证明:
(一)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纯电动汽车等无排气污染机动车;
(三)特殊用途机动车(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环保证明仅对单辆机动车有效,环保证明核发信息不添加至《目录》。
未取得有效环保证明的,市公安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第八条 申请环保证明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为国产新车,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验原件)。
机动车为转入国产车,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
(二)机动车为进口新车或转入进口车,申请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机动车,申请人还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留存原件一份)或证明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所在单位须出具申请报告(留存原件一份)和证明其特殊用途的证明文件(验原件)。
第九条 环保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居环境委所设窗口提交申请。
(二)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出具环保证明,环保证明电子信息同时通过网络平台传输至市公安交警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动车,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纯电动汽车等无排气污染机动车,申报资料不能明确说明其为无排气污染的,市人居环境委应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环保车型目录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已办理环保车型目录业务的,依法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将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对车型目录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