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5/30 颁布日期: 2013/05/30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5/30
颁布日期: 2013/0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交水运发〔2013〕6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港务管理局、钦州市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为规范我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论证报告的编写水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结了多年来广西涉水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现予发布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一三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枢纽及船闸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3.1 概述   3.2 工程河段通航环境分析   3.3 相关规划   3.4 河床演变分析   3.5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   3.6 建设方案与工程布置方案论证   3.7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3.8 存在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3.9 结论和建议   3.10 附 图   3.11 专题报告(另册)   第四章 码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4.1 概述   4.2 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分析   4.3  相关规划   4.4 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4.5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   4.6 工程水域布置论证   4.7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4.8 存在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4.9 结论和建议   4.10 附 图   4.11 专题报告(另册)   第五章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报告   5.1 分析报告编制内容   5.2 附图   附录A 论证(分析)报告文本格式   A.1 一般规定   A.2 文本格式   附录B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附录C 论证(分析)报告评审   附录D 工程区域航道整治方案编制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及总校人名单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通航安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一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航或规划通航的河流、沿海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   (1)过河、海工程,包括桥梁、管道、渡槽(含输送带)、隧道、涵洞等工程;   (2)枢纽工程,包括拦河闸坝、水电站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工程;   (3)临河、海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滑道、抽(排)水站、栈桥、修造船设施(含船坞)、筑岛等工程;   (4)锚地、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工程。   1.0.3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申报前完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见附录C)。   1.0.4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0.5 承担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涉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的任务。   1.0.5.1承担下列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港口河海工程甲级资质:   (1)跨内河Ⅳ级及以上航道或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桥梁工程;   (2)内河Ⅰ级~Ⅳ级航道上的枢纽工程;   (3)万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万吨级以上沿海航道上的其它涉水工程;   (5)LNG码头工程及其它危险品码头工程。   1.0.5.2承担除1.0.5.1规定以外的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乙级资质或工程咨询港口河海工程乙级以上资质。   1.0.6下列涉水工程可不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但应委托涉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报告:   (1)锚地、滑道、涵洞等;   (2)内河Ⅵ级及以下航道(不含漓江)或通航500吨级及以下海轮沿海航道的桥梁、码头工程;   (3)内河Ⅴ级及以下航道(不含漓江)或沿海3000吨级及以下航道的其它涉水工程(不含枢纽工程)。   1.0.7 承担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专题研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8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应根据初步完成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所确定的工程选址方案、工程布置方案、工程规模以及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编制。工程研究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通过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应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1.0.9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通过评审后,涉水工程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改变工程通航安全条件的,应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补充报告,并报原评审部门重新评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0.1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组成应符合本规定相应章节内容和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专题研究报告。   2.0.2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章节的内容应按以下规定编制:   2.0.2.1桥梁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110-9-2012)的要求进行编制。管道、渡槽(含输送带)、隧道等过河、海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参照执行,编制内容可酌情简化。   2.0.2.2枢纽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编制。   2.0.2.3码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进行编制。防波堤、抽(排)水站、栈桥、修造船设施(含船坞)、筑岛以及治理河道、引水灌溉等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进行编制,编制内容可酌情简化。   2.0.2.4 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报告编制应按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编制。   2.0.3 涉水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   2.0.3.1 跨越河床洲滩易变、海床变化复杂的桥梁、渡槽,应开展河床或海床演变专题研究。   2.0.3.2 涉水工程建设对河床或海床变化、水沙条件有较大影响的,应开展河床或海床局部冲淤专题研究。   2.0.3.3涉水工程区域通航环境复杂的、工程建筑物之间距离不满足通航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开展工程布置通航试验(物理试验研究和船舶航行模拟试验)专题研究。   2.0.3.4 枢纽工程应开展工程总体布置物理模型试验研究、船舶航行模拟试验研究和船闸水力学试验研究。   2.0.4 开展2.0.3.3条和2.0.3.4专题试验研究应经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2.0.5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应对涉水工程选址、通航技术尺度、平面布置方案、通航安全保障等提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3)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翔实、可靠、齐全。   (4)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及坐标系统,并满足相关保密规定。   2.0.6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的附图除符合相应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担河段、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图测绘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   (2)河段、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图应符合现行的《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图式和其它规定的要求,注明测图时间及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面、中央子午线数值、图纸网格及网格坐标等;   (3)河段、海域水下地形图应注明测量工作水位、测量日期,并按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潮位)或设计低水位(潮位)进行成图,地形图中高程点、水深点等数据清晰;   (4)附图应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部门技术负责人)、测绘人(或设计人) 签名。   2.0.7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的编写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按本规定分章、节编写。根据涉水工程的实际情况,无内容的章、节应列出该章、节的序号和名称,并注明本章、节无内容。 第三章 枢纽及船闸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3.1 概述   3.1.1 概述应包括任务背景、编制依据、论证过程、主要论证结论、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3.1.2 任务背景,阐述枢纽及船闸工程(含升船机、水坡工程,下同)建设背景、建设方案等内容。   3.1.2.1枢纽工程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建设任务、规模、推荐的坝址方案、工程建设期和总体布置等内容。   3.1.2.2船闸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1)船闸工程建设地点和总体布置;   (2)船闸工程建设推荐方案、技术等级、有效尺度、设计代表船型船队、通过能力、建设期等技术特性。   3.1.3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划和相关技术资料等内容:   3.1.3.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列出其名称、颁布时间、颁布机关;   3.1.3.2规范性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其中重要文件应全文附后,作为附件;   3.1.3.3技术标准规范应列出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3.1.3.4相关规划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3.1.3.5相关技术资料应列出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   3.1.4 论证过程,简述研究的技术路线,开展的专题及报告编制过程的主要事件。   3.1.5 主要论证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3.1.5.1枢纽及船闸工程选址结论意见;   3.1.5.2枢纽及船闸工程布置结论意见;   3.1.5.3船闸工程建设规模、船闸有效尺度、设计通过能力及结论意见;   3.1.5.4船闸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及相应流量,通航净空高度,船闸主要部位高程及结论意见;   3.1.5.5上下游引航道、靠船墩、口门区、连接段布置,主要尺度、高程及结论意见;   3.1.5.6 船舶待闸锚地布置及意见;   3.1.5.7 助导航设施设置及意见;   3.1.5.8 通航安全主要问题和保障措施等。   3.1.6 问题和建议。   3.2 工程河段通航环境分析   3.2.1 工程河段通航环境分析应包括自然条件、邻近涉水工程、通航条件现状、通航安全状况、其它等内容。   3.2.2 自然条件分析,阐述枢纽河段位置气象、水文(泥沙)、河势地貌、工程地质、地震等基本情况。   3.2.2.1 气象应说明工程区域的气候特征及气象观测情况,包括气温、降水、雾、暴雨和其他灾害性天气等,有关资料应说明来源及统计年限。   (1)气温:包括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及年平均最高、最低气温。   (2)降水:包括降水特征值(年平均、最大、最小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等),降水量的季节分布。   (3)雾:包括年平均大雾日及近年实际出现的天数;大雾的季节分布。   (4)暴雨:包括年平均暴雨天数及季节分布等。   (5)其他灾害性天气对船舶通航的影响及最长影响天数,如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灾害性大风和寒潮等。   3.2.2.2 水文包括水位、流量、泥沙及其资料来源、统计年限等内容:   (1)水位、流量:包括与工程河段有关的基本水文站的分布和资料年限,基面的相互关系,实测统计资料,特征值等;   (2)泥沙:包括泥沙来源、含沙量、底质特征、泥沙运动特征等。   3.2.2.3河势地貌应阐述工程所处河流的地理位置、所在水系和流域概况、工程河段特征、滩险分布、航槽位置等;   3.2.2.4 工程地质包括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特征、不良地质现象、工程地质问题、工程地质评价等。   3.2.2.5 地震阐述工程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   3.2.3 邻近涉水工程,包括收集邻近已建在建的下列涉水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技术参数,分析拟建工程与其通航安全的相互影响:   3.2.3.1桥梁、渡槽、隧道、水下管线、架空电缆等过河涉水工程及锚地;   3.2.3.2拦河闸坝、水电站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工程;   3.2.3.3码头、滑道、栈桥、抽排水口等临河涉水工程;   3.2.3.4航道整治建筑物。   3.2.4 通航条件现状,应分析枢纽工程所在河段通航条件现状,包括下列内容:   3.2.4.1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道布置;   3.2.4.2助航标志配布;   3.2.4.3通航水文条件情况;   3.2.4.4船舶航行规定、船舶实测航迹和特殊区域设置;   3.2.4.5通航船舶船型、流量现状统计分析。   3.2.5 通航安全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3.2.5.1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3.2.5.2辖区水上通航安全监督机构基本情况;   3.2.5.3包括应急设施、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2.5.4交通事故统计以及事故原因和时空分布特征分析。   3.2.6 其他,阐述除上述因素外,与枢纽通航有关的其他环境因素情况。   3.3 相关规划   3.3.1 相关规划包括与拟建工程相关的航道规划、港口规划、水运发展规划、过河建筑物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等内容。   3.3.2 航道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3.3.2.1航道规划等级、尺度、航道线布置;   3.3.2.2航道规划设计代表船型及主尺度;   3.3.2.3航标规划类别、航标配布。   3.3.3 港口规划,阐述枢纽相邻上下游港口的现状与发展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3.3.3.1港口码头泊位数、岸线长度、靠泊能力、通过客货能力、锚地布置等现状,近年港口实际客货运量及流向现状;   3.3.3.2港口码头泊位数、岸线长度、靠泊能力、设计客货吞吐量、锚地布置等规划,以及港口客货流向规划。   3.3.4 水运发展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3.3.4.1水运现状;   3.3.4.2运量预测,标准船型及营运组织方式;   3.3.4.3水运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3.3.5 过河建筑物规划,包括枢纽附近桥梁、隧道和管线等过江建筑物现状与规划。   3.3.6 其他相关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工程水域功能区划、河道整治规划等。   3.4 河床演变分析   3.4.1 河床演变分析包括历史演变分析、近期演变分析、演变趋势预测、河床稳定性分析等内容。   3.4.2 历史演变分析,包括工程河段河势、地貌发生的历史演变及原因分析。   3.4.3 近期演变分析:   3.4.3.1 工程河段岸线、深泓、洲滩、航槽等近期演变情况,并对演变过程、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和归纳;   3.4.3.2 拟建工程位置局部河段河床演变情况分析。   3.4.4 演变趋势预测,根据上述演变分析,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预测工程建设后工程河段演变趋势及其对航道的影响。   3.4.5 河床稳定性分析,根据演变分析和试验研究,提出河床稳定性的结论意见。   3.5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   3.5.1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包括规划符合性分析、标准规范符合性分析、通航水位衔接条件分析、船闸布置条件分析、工程选址意见等内容。   3.5.2 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河流流域梯级规划,分析工程选址与规划的符合性。   3.5.3 标准规范符合性分析。根据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和《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分析工程选址与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3.5.4 通航水位衔接条件分析。根据上下游梯级水库运行方式,分析上下游梯级船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衔接情况,并从近远期船闸布置和有利于淹没主要碍航滩险、库区航道整治的要求,提出通航水位衔接的论证意见。   3.5.5 船闸布置条件分析。从满足船闸建设规模、船闸通航条件、预留船闸布置等要求进行分析。   3.5.6 工程选址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提出枢纽、船闸工程选址通航安全影响结论意见。   3.6 建设方案与工程布置方案论证   3.6.1 建设方案与工程布置方案论证。包括通航建筑物型式论证、建设规模论证、代表船型论证、军事船舶工业等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分析、设计通航水位流量分析、船闸尺度论证、船闸工程布置方案论证、锚泊地布置、船闸通过能力核算、助航标志设置分析、论证结论内容。   3.6.2 通航建筑物型式论证。应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通过能力、工程造价、维护成本等方面,结合前期交通部门的意见,论证提出明确的通航建筑物型式。   3.6.3 建设规模论证。应从过闸客货运量发展预测、水运发展规划以及工程建设条件等方面对船闸建设规模进行论证。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3.6.3.1 过闸客货运量发展预测,根据腹地经济社会发展、水运发展等,对过闸客货运量预测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6.3.2 船闸建设规模论证,从满足航道规划技术等级、过闸客货运量等方面的要求,对船闸建设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6.4 代表船型论证。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水运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过闸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等,论证设计代表船型主尺度和船舶空载吃水线水面以上高度的合理性。   3.6.5 军事船舶工业等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分析。通过调研收集各相关行业对船闸通航要求的意见,论证是否符合军事船舶工业等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   3.6.6 设计通航水位流量分析。根据枢纽水库运行方式,论证上、下游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与流量的合理性。   3.6.6.1根据枢纽水库运行方式,提出满足通航安全要求的意见;   3.6.6.2根据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结合水库运行方式,进行上下游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与流量的合理性分析。   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考虑下游河床下切、采砂、航道整治等因素引起的水位下降。   3.6.7 船闸尺度论证。进行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门槛最小水深以及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等尺度的可行性、合理性论证。   3.6.8 船闸工程布置方案论证。按统一规划、统筹兼顾、有利于船舶安全进出船闸、过闸船舶货运量最大化、工程投资合理、留有发展余地的原则,对前期提出的船闸工程布置方案进行论证,结合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模型试验专题研究成果,提出论证意见。   3.6.9 锚泊地布置论证。对枢纽上下游锚地的选址、容量计算和布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6.9.1从河道水域、地质、水文等条件,以及防洪、附近涉水工程等方面的要求,对锚泊地选址可行性进行论证。   3.6.9.2锚地布置应满足待闸船舶预测量的锚泊要求。客船锚地、普通货运船锚地和危险船锚地应分离布置。   3.6.10 船闸通过能力核算。根据上述的论证结果,对推荐的船闸建设方案通过能力进行核算。   3.6.11 助导航设施分析。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通航安全要求,对助导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等设施设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6.12 论证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建设方案与工程布置方案的通航安全影响结论意见。   3.7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3.7.1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工程建设对航道条件影响分析、航道通过能力影响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工程营运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等内容。   3.7.2 工程建设对航道条件影响分析:   3.7.2.1 对上下游通航水流条件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分析;   3.7.2.2 对上下游河床、航道稳定影响分析;   3.7.2.3 对上下游航道整治建筑物、助导航设施等影响分析。   3.7.3 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过能力影响分析:   3.7.3.1 对航道通航保证率影响分析;   3.7.3.2 对上下游船舶交通流、通航秩序影响分析。   3.7.4 工程施工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3.7.4.1结合相关试验的研究成果,分析施工导流方案、截流方案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3.7.4.2分析工程施工截流断航期或工程施工限航对水运的影响;   3.7.4.3针对施工导流方案、截流方案存在的问题,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3.7.5 工程营运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根据枢纽工程布置、水库运行方式及船闸工程布置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结合相关试验研究成果,分析工程营运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3.7.5.1分析船舶通过船闸管理区域通航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   3.7.5.2分析船舶进出船闸经过上下游口门区、过渡段通航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   3.7.5. 3枢纽敞开泄洪和下泄不稳定流,船舶航行安全风险分析。   3.8 存在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3.8.1 本章包括主要存在问题、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3.8.2 主要存在问题,根据上述分析、论证,归纳工程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包括下列内容(不限于):   3.8.2.1枢纽及船闸工程选址存在的问题;   3.8.2.2上下游水位衔接存在的问题;   3.8.2.3工程布置存在的问题;   3.8.2.4船闸建设规模存在的问题;   3.8.2.5设计通航水位存在的问题;   3.8.2.6工程建设影响航道通航条件和通过能力的问题;   3.8.2.7工程施工期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   3.8.2.8工程营运期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   3.8.3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针对“3.8.2 主要存在问题”(如有)逐一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意见。   3.9 结论和建议   3.9.1 本章包括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3.9.2 结论,对论证报告进行全面的总结,归纳论证结论,提出明确的意见及理由:   3.9.2.1 枢纽及船闸工程选址结论意见;   3.9.2.2 枢纽及船闸工程布置结论意见;   3.9.2.3 船闸建设规模、有效尺度、设计通过能力结论意见;   3.9.2.4船闸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及相应流量,通航净空高度,主要部位高程结论意见;   3.9.2.5上下游引航道、靠船墩、口门区、连接段布置结论意见;   3.9.2.6 船舶待闸锚地布置结论意见;   3.9.2.7助导航设施设置结论意见;   3.9.2.8通航安全主要保障措施。   3.9.3 建议,为保障通航安全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3.10 附 图   3.10.1 附图内容   (1)拟建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   (2)工程总体布置图;   (3)通航建筑物结构布置图;   (4)工程河段河床演变分析比较图;   (5)上下游引航道实测(模型)流速、流向图及船舶航迹线图;   (6)上下游锚泊地平面布置图;   (7)其他必要图纸。   3.10.2 附图基本要求   (1)工程总体布置图应包含工程主要建筑物布置和附近其它涉水工程建筑物布置。   (2)图纸测图比例和范围应满足论证报告编制要求。   3.11 专题报告(另册) 第四章 码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4.1 概述   4.1.1 概述包括任务背景、编制依据、研究过程、主要论证结论、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4.1.2 任务背景,阐述码头工程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内容。   4.1.2.1工程建设背景,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建设任务及功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等内容。   4.1.2.2工程建设规模,包括工程建设位置、泊位性质及数量、设计代表船型、靠泊能力、客货吞吐量等内容。   4.1.2.3工程建设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建设内容;   (2)码头总平面布置(包括陆域、水域及锚地布置);   (3)装卸工艺方案;   (4)水工建筑物结构方案;   (5)主要工程量;   (6)施工组织。   4.1.3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相关规划和技术资料等内容:   4.1.3.1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列出其名称、颁布时间、颁布机关。   4.1.3.2 规范性的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其中重要文件应全文附后,作为附件。   4.1.3.3技术标准规范应列出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4.1.3.4相关规划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1.3.5相关技术资料应列出资料全名、编制单位和日期。   4.1.4 论证过程,简述研究的技术路线,开展的专题及报告编制过程的主要事件。   4.1.5 主要论证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4.1.5.1码头选址结论意见;   4.1.5.2设计代表船型及主尺度结论意见;   4.1.5.3设计高、低水位结论意见;   4.1.5.4 码头前沿线布置结论意见;   4.1.5.5码头长度、泊位长度结论意见;   4.1.5.6水域布置结论意见;   4.1.5.7进港航道、锚泊地布置结论意见;   4.1.5.8工程施工期通航安全结论意见;   4.1.5.9工程营运期通航安全结论意见;   4.1.5.10通航安全主要问题和保障措施等。   4.1.6 问题与建议。   4.2 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分析   4.2.1 工程河段(海域)通航环境分析包括自然条件、邻近涉水工程、通航条件现状、通航安全状况、其它等内容。   4.2.2 自然条件,阐述工程位置气象、水文、泥沙、河势或海岸地貌、工程地质、地震等基本情况。   4.2.2.1 气象应阐述工程区域的气候特征及气象观测情况,包括气温、风、降水、雾等,有关资料应说明来源及统计年限。   (1)气温: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年平均最高、最低气温;   (2)风:按蒲氏风级列出年各方向不同风级出现的频率,并绘制风玫瑰图;常风向、次常风向及年出现频率;强风向、次强风向及年出现频率;受台风影响海域的码头还应说明台风年发生频率、过境线路;   (3)降水:降水特征值,包括年平均、最大、最小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等,必要时提供最长连续降水过程的时间及降水量;降水量的季节分布;   (4)雾:年平均大雾日及近年实际出现的天数;大雾的季节分布。   4.2.2.2 水文应包括码头工程河段(海域)水位(潮位)、流量(潮流)、海域波浪以及资料来源、统计年限等内容:   (1)水位(潮位):包括与工程有关的基本水文站(水位、验潮站)的分布;基面的相互关系;实测统计资料;水位(潮位)特征值等;   (2)流量(潮流):包括统计基本水文站(验潮站)、潮流测点、测流断面实测统计资料;径流(潮流)特征值;   (3)波浪:包括测波点的位置、水深、观测方法、实测统计资料、波浪特征值。   4.2.2.3泥沙:泥沙来源、含沙量、底质特征、泥沙运动特征等。   4.2.2.4河势或海岸地貌,包括下列内容:   (1)内河码头的河势地貌应说明工程所处河流的地理位置、水系,流域概况、工程河段特征、滩险分布、航槽位置等;   (2)沿海码头的海岸地貌应说明工程所处海域的地理位置、海域特征、礁石、浅点分布、航道位置等。   4.2.2.5 工程地质,包括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特征、不良地质现象、工程地质问题、工程地质评价、地震等。   4.2.3 邻近涉水工程,包括收集邻近已建在建的下列涉水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技术参数,分析拟建工程与其通航安全的相互影响:   4.2.3.1桥梁、渡槽、隧道、水下管线、架空电缆等过河(海)涉水工程;   4.2.3.2拦河闸坝、水电站及通航建筑物等工程;   4.2.3.3码头、锚地、滑道、栈桥、取排水口等临河(海)涉水工程;   4.2.3.4航道整治建筑物。   4.2.4 通航条件现状,应分析工程所在河段(海域)通航条件现状,包括下列内容:   4.2.4.1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道布置;   4.2.4.2助航标志配布;   4.2.4.3通航水文条件情况;   4.2.4.4水下碍航物情况,包括碍航礁石、沉船、涉水建筑物等;   4.2.4.5船舶航行规定、船舶航路和特殊区域设置;   4.2.4.6通航船舶船型、流量现状统计分析。   4.2.5 通航安全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4.2.5.1应急设施、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4.2.5.2交通事故统计以及事故原因和时空分布特征分析。   4.2.6 其他,阐述除上述因素外,与码头通航有关的其他环境因素情况。   4.3 相关规划   4.3.1 相关规划包括与拟建工程相关的航道规划、港口规划、水运发展规划、过河或海建筑物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等内容。   4.3.2 航道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4.3.2.1航道规划等级、尺度、航道线布置;   4.3.2.2航道规划设计代表船型及主尺度;   4.3.2.3航标规划类别、航标配布。   4.3.3 港口规划,指相邻港口的现状与发展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4.3.3.1港口码头泊位数、岸线长度、靠泊能力、通过客货能力、锚地布置使用现状,以及港口客货运量、货种、流量及流向现状;   4.3.3.2港口码头泊位数、岸线长度、靠泊能力、通过客货能力、锚地布置使用规划,以及港口客货运量、货种、流量及流向发展预测;   4.3.4 水运发展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4.3.4.1水运现状;   4.3.4.2运量预测,标准船型及营运组织方式;   4.3.4.3水运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4.3.5 过河或海建筑物规划,包括码头附近规划的桥梁、隧道和管线等规划。   4.3.6 其他相关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码头水域或海域功能区划、河道或海域整治、围垦规划等。   4.4 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4.4.1 河床(海床)演变分析包括历史演变分析、近期演变分析、演变趋势预测、河床(海床)稳定性分析等内容。   4.4.2 历史演变分析,包括码头工程河段河势或海岸动力地貌发生的历史演变及原因。   4.4.3 近期演变分析,包括下列内容:   4.4.3.1 码头工程河段或海域岸线、深泓、洲滩、航槽等近期演变情况,并对演变过程、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和归纳;   4.4.3.2拟建工程位置局部河床或海床演变情况分析。   4.4.4 演变趋势预测,根据上述演变分析,结合模型试验成果,分析预测码头工程河段(海域)演变趋势及对航道的影响。   4.4.5 河床(海床)稳定性分析,根据演变分析和试验研究,提出河床(海床)稳定性的结论意见。   4.5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   4.5.1 工程选址分析论证,包括规划符合性分析、标准规范符合性分析、与相邻涉水工程安全距离论证、工程选址意见等内容。   4.5.2 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拟建工程所在地城市、港口、航道、土地、海域等规划,进行工程选址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4.5.3 标准规范符合性分析,根据现行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选址分析。   4.5.4与邻近涉水工程安全距离论证,根据现行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论证拟建工程与邻近涉水工程的距离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5.5 工程选址结论。通过上述论证,提出工程选址通航安全影响结论意见。   4.6 工程水域布置论证   4.6.1 工程水域布置论证包括设计代表船型合理性分析,码头长度、泊位长度复核,设计高、低水位论证,码头前沿线布置合理性分析,码头水域布置论证,进港航道论证,锚泊地选址及布置论证等内容。   4.6.2 设计代表船型合理性分析,根据水运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过闸船舶船型以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设计船型标准,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设计代表船型及主尺度,进行合理性分析,提出结论意见。   4.6.3 码头长度、泊位长度复核,根据设计代表船型主尺度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码头长度、泊位长度进行复核。   4.6.4 设计高、低水位分析,根据码头所在区域内的基本水文(潮汐)站水位资料,复核码头设计最高、高低水位,分析论证取值的合理性。   4.6.5 码头前沿线布置合理性分析,根据工程所在的河道岸坡(海滩)、水域宽度的情况,航道通航安全现状和航道及港口建设规划的要求,对码头前沿线布置进行合理性分析,提出结论意见和前沿线控制坐标。   4.6.6 码头水域布置论证,根据设计代表船型及码头前沿水域条件、水流条件,航道现状线、航道规划线布置,论证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布置及设计底高程,并提出结论意见。   4.6.7 进港航道论证,包括进港航道布置、设计尺度论证。沿海码头还要分析进港航道乘潮水位、乘潮时间和保证率取值的合理性。   4.6.8 锚泊地选址及布置论证,根据码头所在河道(海域)的水域、水文、地质条件,结合设计代表船型、锚泊船舶数量进行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4.7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4.7.1 工程建设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包括工程建设对航道条件影响分析、对水运交通影响分析、施工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营运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助航标志设置分析等内容。   4.7.2 工程建设对航道条件影响分析:   4.7.2.1工程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通航条件影响分析;   4.7.2.2 工程建设对航道稳定影响分析;   4.7.2.3工程建设对邻近助导航设施影响分析。   4.7.3 对水运交通影响分析:   4.7.3.1 工程建设对船舶航路影响分析;   4.7.3.2 工程建设对船舶交通流、通航秩序影响分析。   4.7.4 施工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4.7.4.1 水工建筑物、港池、港区航道整治等水上水下工程施工方案;   4.7.4.2施工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4.7.4.3施工期通航方案及意见。   4.7.5 营运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4.7.5.1营运期通航安全影响因素;   4.7.5.2船舶靠离泊安全要求和过往船舶通航安全分析;   4.7.5.3 船舶靠离泊及通航安全或限制条件论证。   4.7.6 助航标志设置分析,从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码头和施工期、营运期过往船舶通航安全的要求,对助航标志设置方案进行分析论证。   4.8 存在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4.8.1 本章包括主要存在问题、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8.2 主要存在问题,根据上述分析、论证,归纳工程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包括下列内容(不限于):   4.8.2.1工程选址存在的问题。   4.8.2.2设计代表船型及主尺度存在的问题;   4.8.2.3码头前沿线布置存在的问题;   4.8.2.4码头前沿水域布置存在的问题;   4.8.2.5设计高、低水位存在的问题;   4.8.2.6工程建设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问题;   4.8.2.7工程施工期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   4.8.2.8工程营运期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   4.8.3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针对“4.8.2 主要存在问题”(如有)逐一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意见。   4.9 结论和建议   4.9.1 本章包括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4.9.2 结论,对论证报告进行全面的总结,归纳论证结论,提出明确意见及理由:   4.9.2.1工程选址符合性及意见;   4.9.2.2设计代表船型(含主尺度)及意见;   4.9.2.3设计高、低水位及意见;   4.9.2.4 码头前沿线布置及意见;   4.9.2.5码头长度、泊位长度及意见;   4.9.2.6前沿水域布置及意见;   4.9.2.7进港航道、锚泊地布置及意见;   4.9.2.8工程施工期通航安全结论意见;   4.9.2.9工程营运期通航安全结论意见;   4.9.2.10主要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4.9.3 建议,为保障通航安全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4.10 附 图   4.10.1 附图内容   (1)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   (2)港区规划示意图;   (3)通航环境示意图;   (4)码头总平面布置图;   (5)码头结构布置图;   (6)锚地平面布置图;   (7)原型实测或模型试验实测流速、流向图;   (8)其他必要图纸。   4.10.2 附图基本要求   4.10.2.1通航环境示意图   通航环境示意图应包含本拟建工程及其它已建、在建、规划的涉水工程,图纸应包含工程两端3~5km范围,图幅比例为1:2000~1:10000。   4.10.2.2 码头总平面布置图   (1)码头总平面布置图应包含码头前沿作业区、码头岸线布置、停泊水域布置、回旋水域布置、锚地(如在图幅内)、相邻建筑物、进港航道布置(若有)、现状航道线、规划航道线、助航标志等;   (2)码头总平面布置图底图应为近3年内按照现行的《水运工程测量规范》要求测量的河道(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图。   (3)河道(海域)水上水下地形图,测图比例要求,西江航运干线河道图1:2000,其它河流河道图1:500~1:1000,海域图1:2000~1:5000;图纸应包含码头两端500米范围。   4.11 专题报告(另册) 第五章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报告   5.1 分析报告编制内容   5.1.1 工程的位置、建设任务(功能)、建设规模等情况。   5.1.2 通航环境,包括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航道现状及规划等内容。   5.1.3 工程选址与相关规划及技术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分析。   5.1.4 设计水位取值的合理性分析。   5.1.5 工程与邻近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相互影响分析。   5.1.6 工程布置及通航方案分析。   5.1.7 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5.1.8 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及保障措施。   5.2 附图   5.2.1 附图内容   (1)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   (2)通航环境示意图;   (3)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4)主要结构布置图;   (5)其他必要图纸。   5.2.2 附图基本要求按4.10.2款执行。   附录A 论证(分析)报告文本格式   A.1 一般规定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包含报告正文、图纸、专题研究报告合为成册,文件文字用纸规格为A4,封面为蓝色。若专题研究报告篇幅较大或为第二方完成的应单独成册。   (2)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的文本字体及大小:标题、章、节为黑体字体,正文为宋体字体;标题不小于2号字、章为3号字、节为小3号字、正文为4号字。   (3)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设页眉页脚,页眉左侧为涉水工程报告名称,右侧为报告章目名称,页脚左侧为编制单位,右侧为页码;页码格式为共××页第××页;   (4)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应在扉页附编制单位和参加单位的彩色胶印设计或咨询资质证书复制件;   (5)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应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A.2 文本格式   A.2.1 论证(分析)报告的文本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2.1.1 论证(分析)报告封面和扉页1内封格式应符合图A.2.1-1的要求。   A.2.1.2 扉页2应为编制单位和参加单位的彩色胶印设计资质证书复制件。   A.2.1.3 扉页3应为签署栏,其内容和格式见图A.2.1-2。   A.2.1.4 扉页4应为参加本工程论证研究人员名单,其内容和格式见图A.2.1-3。   A.2.1.5 目录应位于扉页之后,列出论证(分析)报告的章、节的序号、标题及其页码。有附件时,应列附件的全称。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第×篇 ××××                   编制单位(名称、印章) ××××年××月     图A.2.1-1 封面和内封示意图   单位名称:  × × × × 资质证书等级:× × × × 业务范围:  ×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发证机关:  × × × × 发证日期:  × × × ×   院长(总经理或行政负责人):        (姓名、印章) 项目主管院长(总经理或行政负责人):    (姓名、签名) 总工程师:                (姓名、签名) 项目主管总工程师:            (姓名、签名)   研究室(所)负责人:           (姓名、签名) 研究室(所)技术负责人:         (姓名、签名) 项目负责人:               (姓名、签名)   图A.2.1-2 签署栏示意图   单位名称: 章节名称 章节负责人 参加人员 姓 名 职  称 姓  名 职  称                                                               图A.2.1-3人员名单示意图   附录B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B.0.1数字后面副词“以上”和“以下”的用意:   “以上”:含本数,如1000吨级以上船舶,含1000吨级船舶;Ⅳ级以上航道,含Ⅳ级航道;   “以下”:不含本数,如1000吨级以下船舶,不含1000吨级船舶;Ⅳ级以下航道,不含Ⅳ级航道。   B.0.2名词解释   沿海航道:指沿海港口水域及沿海航道的统称。   通航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的统称。   B.0.3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B.0.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C 论证(分析)报告评审   C.1.1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组织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612号)要求,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评审工作按照现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实施: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涉水工程,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具体组织评审工作。桥梁工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其他涉水工程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   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涉水工程,涉及广西北部湾港的由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其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C.1.2 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的评审形式如下:   C.1.2.1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由组织评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参加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评审会议纪要;   C.1.2.2 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报告由组织评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邀请专家参加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附录D 工程区域航道整治方案编制   C.2.1 为确保航道通航安全,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或工程研究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单位根据工程区域地形、地质条件和通航条件,编制工程区域航道整治方案(含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下同)。   C.2.2 桥梁、管道、渡槽(含输送带)、隧道等工程区域航道整治方案应在申请通航建设方案许可前完成,其它涉水工程区域航道整治方案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前完成,报管辖部门审定。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及总校人名单   主编单位: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参加单位:南宁航道管理局   梧州航道管理局   柳州航道管理局   桂林航道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韦巨球(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韦超明(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朱伟强(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梁宁镁(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李国通(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叶东燕(南宁航道管理局)   李建强(梧州航道管理局)   吴绪权(梧州航道管理局)   张裕锋(桂林航道管理局)   钟绍龙(桂林航道管理局)   解黎湘(柳州航道管理局)   樊庭森(柳州航道管理局)   潘新树(南宁航道管理局)   总校人员:刘 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刘启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陈俊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欧 诚(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李一兵(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黄伟军(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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