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01 |
颁布日期: |
2013/11/04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01 |
颁布日期: |
2013/11/04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3]2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三、坚持放开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确保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晏 京 027-87167532 hbepb_yj@qq.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社会检测机构承担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实行监测能力认定管理。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可在湖北省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监测的委托监测工作。
第四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国家或湖北省计量认证,在省内具有开展相应环境监测业务的监测技术人员、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其中,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从事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第五条 申请监测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本单位满足申请认定的业务范围中的监测项目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现场核验监测能力与所申报认定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监测能力实样检验;
(三)认定意见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通过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60日内,社会检测机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复审。
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30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第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按市场机制承担企业污染源委托性监测业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参照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制定的相关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国控及地方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前,应当在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环保部门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检测项目范围、能力认定有效期等。
第九条 社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社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测数据及监测记录应包含委托性监测各环节的完整原始记录,保存三年以上时间。
第十一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将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监测结果通报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 社会检测机构在承担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委托监测资格:
(一)超能力认定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二)逾期未通过资格认定复查、年审的;
(三)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
(六)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社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一般不得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分包的,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附1: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检测机构国控污染源委托性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工作,保障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依据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3.《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能力认定程序
(一)申报
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检测机构,可自愿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5.本单位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6.本单位购买或租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以及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7.本单位主要从事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社保费缴纳证明;
8.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申报监测项目扩项认定的,参照“(一)申报”程序提交有关资料。
(二)监测能力审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安排1至2名督导员实行督导管理。
1. 成立审查专家组
审查专家组由3到7人组成,专家组组长人选由省环保厅指定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定,成员由专家组组长从全省从事环境监测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并报省环保厅审查确认。
审查工作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负责工作总体协调,制定现场工作计划、方案,汇总专家意见并起草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意见书,并对意见结果负责。专家组成员服从审查工作专家组组长安排,配合组长完成工作,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2.申报材料书面审查
专家组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审查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是否通过国家或湖北省计量认证
审查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以及申报环境监测能力项目是否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
(3)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5人,环境监测持证上岗人数是否不少于10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审查监测技术人员是否与社会检测机构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签订人数是否不少于15人,社会检测机构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监测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上岗证,持证上岗人数是否不少于10人,申报项目是否实现双人持证。
(4)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审查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是否与申报环境监测能力项目相匹配,是否满足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规范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质控管理要求。
3.监测能力现场审查
专家组根据书面审查情况确定监测能力现场审查方案,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对检测机构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监测能力项目进行现场实样抽考。
a.对监测仪器设备强检记录进行检查;
b.对申报监测能力项目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提供标准样品进行现场实样考核。
(2)实验场所面积是否达到500㎡;
实验室场所为自有房屋的,查验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平面图;实验室场所为租赁的,查验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平面图。
(3)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原值是否不低于300万元;
检测机构所有的监测仪器设备,需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和发票;检测机构租赁的监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以及出租方原始购买合同。
4.审查结果报送
审查专家组根据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要求逐项评价,填报监测能力认定审查意见表以及监测能力项目认定表,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社会检测机构是否通过能力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资格确认
1.异议公示
将拟通过审查的社会检测机构名称和监测能力认定项目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资格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检测机构书面通知审核认定结果,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社会检测机构名单、认定项目以及认定有效期。
(四)监督管理
1.年审
通过监测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在每个工作年度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工作年度内委托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本工作年度内委托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3)本工作年度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计量认证项目变更情况,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报废情况,实验室场地变更情况,监测技术人员实际监测能力以及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变化情况。
年审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2.资格复审
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在取得认证资格截止前60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提交“(一)申报”规定的有关资料,以及以下资料:
(1)认证期间委托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认证期间委托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备案复查具体工作组织,参照“(二)监测能力审查”程序执行。
3.抽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性监测工作质量、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范围内的项目、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组织质控考核、比对等质量管理活动。
(五)保障措施
1.为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环境监测专家库,对环境监测的有关事宜进行技术把关、技术咨询。
2.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对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3.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其他相关的质控考核活动。
附2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
申请书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书需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求清晰、规范;
2.填写页数不足时,可用A4纸添加续页,但需连同正页编共X页,第X页;
3.申请单位应填写单位登记地址和实验室地址,当地址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4.申请书中选择项需在所选“□”内打“√”;
5.本申请书需经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应包括以下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2)仪器设备统计表
(3)《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独立实验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证明复印件。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类型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社团法人 □其他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业务/经营范围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二、实验室情况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 从事检测工作年限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总数 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人,其他 人。
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情况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计量认证项目数
发证机关
其他认证认可情况
四、业务范围情况
申请事项 □初次申请 □资格复审
环境监测业务范围 □水和废水 □空气和废气 □土壤和固体废物
□噪声和振动 □污水处理厂
环境监测项目数 新申请 个,增加 个,取消 个,变更 个
社会
检测
机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环
保厅
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
表1 申请认定监测项目表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时间 依据的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 使用仪器(型号、编号) 监测人员(姓名、上岗证号)
注:①将申请监测能力认定的项目按类别排序,同一项目多种方法的按一个序号填在一起;
②依据的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注明发布国家或单位名称;
③使用仪器要填写该项目使用的全部数量、各种类型的仪器,注明检定有效期。同种仪器数量较多、有效期相同时,编号可填为…~…。
④监测人员可一人多项或多人一项,但必须是上岗证登记的项目。
表2 监测技术人员统计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职称 持证上岗项目 社保编号 备注
注:需提供监测技术人员身份证、监测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表3 仪器设备统计表
编号 名称 型号 购置/租赁时间 原值(万元) 数量 检定时间 备注
注:①购置设备需提供原始购买合同以及发票凭证,租赁设备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购买合同。
②大型设备需提供检定记录以及合格证。
附3: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审查意见表
机构名称: 日期:
类别 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内容 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现场核验情况 审查结论
1 机构性质 法人类型
2 计量认证 通过国家或湖北省计量认证
3 设备原值 环境监测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 技术人员 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监测上岗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5 实验室面积 实验室面积不少于500㎡
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项目认定表
机构名称: 日期:
项目种类 项目类别 实样考核情况 认定项目 备注
1 水和废水 pH、水温、悬浮物(SS)、浊度、电导率、透明度、流量、溶解氧、色度、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挥发酚、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磷酸盐、黄磷、总磷、有机磷、有机氯、活性氯、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并(a)芘、挥发性卤代烃、总有机碳、多环芳烃、苯胺类、氯乙烯、甲醛、百草枯、阿特拉津、吡啶、石棉、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总汞、总铅、总铬、六价铬、总镉、总砷、总铜、总锌、总镍、总锰、总铁、总硒和总钡等;
2 空气和废气 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烟气参数、流量、颗粒物、黑度、硫化氢、氮氧化物(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氨、氟、氟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恶臭、游离二氧化硅、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系物、丙酮、甲醇、甲醛、烷烯烃、苯胺类、沥青烟、苯并[a]芘、氧化锌、铅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铬及化合物等。
3 污水处理厂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水温、流量、粪大肠菌群数、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4 噪声和振动 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机动车噪声、铁路边界噪声、噪声源、机场噪声、振动等
5 土壤和固体废物 水分、pH、镉、汞、砷、铅、铬(含六价铬)、铜、锌、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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