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12 |
颁布日期: |
2012/01/12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12 |
颁布日期: |
2012/01/12 |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建〔20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14号令),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现将《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企业规范化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保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自有车辆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
(四)运输车辆车体应当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
(五)运输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洁、保养、培训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车辆证照载明的所有人应为本企业。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与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道路运输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在申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含副本)时,提交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及承运车辆和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自有车辆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在申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含副本)时,提交承运车辆和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副本)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单位、车牌号、运输路线和运输起止时间。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副本)应当随车携带,并放置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侧显眼处。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含副本)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条 外省、市运输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持相关材料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本市范围内跨县(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到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在本市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容,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多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经督促整改仍未改正的,或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列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自有车辆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其运输车辆发生第十二条规定事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遵守《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系指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系指具有相应资质并承揽施工作业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利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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