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6日 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纳入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预报或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紧急应对。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调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卫生局、安监局、应急办、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确定应急预警等级,下达应急预警启动、变更和终止命令; (2)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全市应急响应,组织参加跨市级行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 (3)负责传达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本区域应急预案启动和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4)负责发布预警信息,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调查了解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拟定重污染天气调查报告; (5)负责指导各区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审核备案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负责修订完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完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明确工作分工和流程; (2)负责初审监测预测专家组提交的空气质量预测报告,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3)负责向各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4)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应急响应进展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和协助各地区对工业企业采取限排措施。 (3)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分预案,对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学生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有效的健康防护措施。在启动一级预警时,根据污染天气持续时间,代市政府临时决定是否采取停课措施并组织实施。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不同污染级别时的车辆限行管理应急分预案,负责货车通行引导并发布通行限制公告;会同市交通局指导和监督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禁止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实施强制维护;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联合市气象局组成监测预测专家组,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和协助各地区对工业企业采取限排措施;配合市建委、城管局、执法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6)市建委:负责督促各类建筑施工工地采取防尘措施;负责对搅拌站、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管;负责落实对建筑工地的停工要求。 (7)市城管局:负责制定扬尘控制的应急分预案,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公共场所和裸露地面进行扬尘控制;负责街路扬尘控制,增加湿式清扫频次;负责对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进行监管。 (8)市执法局:负责对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熔化沥青、露天烧烤等实施监督管理。对各类煤堆、沙堆、灰堆、渣堆的防尘措施开展执法检查;杜绝不达标煤炭在我市销售和使用。 (9)市房产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供暖锅炉和设施运行情况;负责提供燃煤供热锅炉房名单;督促供暖单位储备本单位日燃煤量6-10倍的洁净煤;督促供热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使用低硫份、低灰份洁净煤。 (10)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避免营运车辆出现“冒黑烟”现象;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11)市农经委:负责秸秆燃烧的防治工作。 (12)市服务业委:负责成品油监督管理,加强加油、装卸油管理。 (13)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医院医疗准备和救援工作,及时为区县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防止因空气污染导致大面积流行病的传播;及时统计、上报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救治人数和效果。 (14)市安监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督导工作。 (15)市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向省、市政府报送信息;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批示及各部门落实反馈情况。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市环保局成立监测预测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开展空气污染气象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17)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负责通知和落实本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的限排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3.应急准备 3.1应急培训 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对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工作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3.2应急演练 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并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监测预报与预警发布 4.1监测预报 监测预测专家组在综合分析和评估大气污染气象指数预报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形成大气污染程度分析预测报告,每天定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预警发布、变更或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监测预测专家组提交的预测报告后,经初审具备启动预案条件的,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启动信息和健康防护信息;需要变更或解除预警的,与上述发布程序相同。 4.3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的空气污染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AQI≤300)天气时,启动三级(黄色)预警; (2)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300<AQI≤500)天气时,启动二级(橙色)预警; (3)当预测1天及以上发生极重污染(AQI>500)天气时,启动一级(红色)预警。 4.4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三级预警措施:在启动三级(黄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12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指挥部通过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每天发布1次预警消息,提醒公众按照防护措施建议及时做好防护。 (2)二级预警措施:在启动二级(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8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指挥部通过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每天发布2次预警消息,告知公众应主动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防护4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一级预警措施:在启动一级(红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6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指挥部通过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每天发布3次以上预警消息。应急值班人员要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对污染源在线数据实施24小时监控。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方式,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按照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同级别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2.1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驻厂员制度和不间断巡视制度,对火电、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削减20%-30%; (2)加强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二环内停止土石方施工、道路挖掘施工和拆除工地施工; (3)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增加道路清扫和洒水作业频次(冬季除外); (4)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和露天烧烤。 5.2.2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倡导公众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驻厂员制度和不间断巡视制度,对火电、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40%; (2)二环内暂停货车行驶(轻型箱式货车除外);黄标车禁止进入一环内行驶; (3)三环内停止建筑、拆除和道路的施工作业; (4)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增加道路清扫和洒水作业频次(冬季除外); (5)各燃煤单位立即使用低硫份、低灰份洁净煤; (6)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和露天烧烤。 5.2.3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驻厂员制度和不间断巡视制度,对火电、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削减40%-50%; (2)三环内(不含三环)暂停货车行驶(轻型箱式货车除外);黄标车禁止进入二环内行驶;根据空气污染程度采取机动车限号行驶措施; (3)城区内停止建筑、拆除和道路的施工作业; (4)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增加道路清扫和洒水作业频次(冬季除外); (5)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实施强制维护措施; (6)各燃煤单位立即使用低硫份、低灰份洁净煤; (7)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和露天烧烤。 5.3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对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单位实施监管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确保监管到位。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环境违法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执法不严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5.4应急信息公开 启动预警后,市、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信息公开: (1)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2)定时向社会发布空气污染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宣传防护常识,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 6.总结评估 6.1总结评估 应急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作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 6.2建立应急管理数据库 应急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原因、整理资料、总结经验,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要确定本单位的应急组织责任人,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明确各级责任人,对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 7.2监督考核保障 指挥部要定期对各责任部门的应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抓出实效。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指挥部对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照要求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 (2)未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并备案的; (3)未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成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要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通讯系统,制定维护方案,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信息通畅。 7.4舆论和公众参与保障 建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的宣传平台,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保护空气质量的宣传活动,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7.5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治安、后勤保障等)。 8.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