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日期: |
2013/04/03 |
皖环函〔2013〕345号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防止工业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工作。
各地都要督促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控制管理。要坚持就近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的原则,原则上危险废物交由省内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和处置。
二、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审批。
(一)加强危险废物移出管理。
1.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直管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市级或直管县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政务中心我厅窗口统一受理。省厅受理申请后,组织省固废管理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结合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和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审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属性(必要时指导企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和成分分析)和转移包装、运输、处理处置方案等。经审查符合转移条件的,发函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2.申请危险废物跨省移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省辖市或直管县环保局初审文件;
(2)固体、危险废物性状清单(包括废物名称、类别编号、物理/化学性状、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处置方式);
(3)固体、危险废物包装、运输、利用或处置方案;
(4)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拟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6)暂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转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加强危险废物移入管理。
1.对申请移入我省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接到跨省转移商榷函后,在征得移入地市级或直管县环保部门同意后,省厅将依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组织省固废管理中心对拟接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企业规范化管理、生产加工利用能力、风险防范和上年度或批次移入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等,具备利用条件的依法做出同意移入许可。
2.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移入。
(1)本省不可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
(2)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在我省的加工利用能力已饱和;
(3)拟接收的企业虽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加工利用资质和能力,但该企业处于被责令停产或限期整改期间等;
(4)拟接收的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符合规范化要求,考核不达标期间;
(5)拟移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商榷函、转移申请书等;
(2)接受地省辖市、直管县环保局初审文件;
(3)固体、危险废物性状清单(包括废物名称、类别编号、物理/化学性状、主要污染物成分及含量、处置方式);
(4)固体、危险废物包装、运输、利用或处置方案;
(5)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
(6)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运输危险废物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7)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其产生和接受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当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
四、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跟踪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现场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行为,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发生非法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应依法从严查处,严肃查处无证经营或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附件:《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