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12/31 颁布日期: 2013/12/31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12/31
颁布日期: 2013/12/3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环发〔2013〕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五大功能区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要求,现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趋紧,有关环评的投诉逐渐增多,个别地方还发生群体事件。一些环评机构未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文件,部分区县(自治县)监管不力、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审批时有发生,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及公信力。依法强化环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众参与,扩大信息公开,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提出“四个绝不”,即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绝不能以牺牲绿水青山为代价换取金山银山,绝不能以影响未来发展为代价谋取当前增长和眼前利益,绝不能以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代价获取表面繁荣。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守住底线。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环评监管能力,加大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不断提升环评管理水平。   二、加强环评宏观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参与综合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环评管理的工作目标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功能布局、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经济形势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状况,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前期服务,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规定,优化产业布局;建立重大项目调度和环评跟踪服务制度,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强化规划环评,坚守生态红线。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应把规划环评作为参与宏观决策的切入点,作为调结构、优布局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产业规划环评和区域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优化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预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科学划分功能,实行差异管理。环保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五大功能区的要求,划分和调整环境功能区划,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政策。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减排绩效和环境监管水平挂钩。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完善分级审批,上下密切配合。我市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监管能力,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建立完善环评审批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区县(自治县)环评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力度,建立巡查和沟通机制,帮助基层解决疑难问题。   (二)严把审批关口,发挥闸门作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环境准入规定,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严格做到“四个不批”,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无煤区或基本无煤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环保部门或评估机构组织审查环评文件时,要充分论证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要高度注重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   (三)加强公众参与,扩大信息公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加强监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纳入《涉及社会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试行)》的新建项目,公众参与过程中应取得维稳办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书面意见。按照环保部和我市关于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应主动公开环评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规定,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期限、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特别是受理后要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作出审批决定后要公开审批文件全文。   (四)实行集体决策,提升审批效能。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化程序和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完善集体审查制度,提升审批效能,防止审批失误。   (五)加强过程监管,形成联动机制。要加强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完善项目环评审批与环保设施设计备案、环境监理、试生产、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联动机制。   四、规范环评市场秩序   (一)严格资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将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按规定报告市环保局。强化环评合同管理,实行环评合同备案,禁止环评机构借证、挂靠、转包和超证经营等违规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不予受理和批准。   (二)落实专家责任。严格环评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对存在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的专家要及时解聘。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将环评专家执业情况按规定报告市环保局。对违纪违规的专家要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告。   (三)建立退出机制。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环评机构执法检查、绩效评估、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树立优胜劣汰、有序竞争的行业风气。根据《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相应的环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揽新的环评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价资质。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认真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四清四治”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认真清查未批先建、未批投产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企业违法信息和查处信息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二)严厉查处环评领域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租和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开展工作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严厉查处。   (三)严肃追究相关行政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环评审批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对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的,责成追究相关行政人员责任。   (四)加强环评审批监管。对环评管理问题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将发出预警通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将责令整改,并上收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区域限批。   六、强化环评管理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管理能力建设。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按照《重庆市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十二五”规划》(渝环发〔2012〕52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标准》(渝环发〔2013〕43号)有关要求,加强环评管理能力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专业设备,为做好环评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市环保局将通过培训会、现场指导等形式提升环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二)推行建设项目电子审批系统。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推广应用建设项目电子审批系统,健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档案。   (三)推进廉政建设。按照环保部“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的七项承诺和《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廉洁从业规定》(渝环发〔2013〕36号),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严禁各种名目乱收费行为,严禁拖拉推诿和“吃拿卡要”,在环评审批战线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管理队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31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