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规范房地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10/30 |
颁布日期: |
2013/10/3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10/30 |
颁布日期: |
2013/10/30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渝环发〔2013〕8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服务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满足以下条件且以排放生活污水为主的房地产项目,不再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审批及竣工验收监测,项目建成后经现场检查满足环评要求的,直接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1.市政污水管网已覆盖项目区域,房地产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能直接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
2.市政污水管网尚未覆盖项目区域,房地产项目建成后2年内市政管网能覆盖,生活污水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并且由当地市政建设部门出具证明的。
二、对满足以上条件,原来已经开展试生产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现场核实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批复。
三、对其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房地产项目,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后,环保部门依据验收监测结果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四、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在房地产项目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性有污染排放的项目,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认真执行《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受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等涉及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