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9/22 |
颁布日期: |
2013/09/22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9/22 |
颁布日期: |
2013/09/22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13〕7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22日
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各环评机构的信用信息档案,通过日常监管、群众举报、建设单位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收集环评机构的违规行为信息。
第七条 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市环保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环评机构违规行为后,应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环保局检举环评机构的违规行为。市环保局应为检举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市环保局对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通过记分评价,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分四个等次记分,分别为10分、3分、2分、1分。
第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工商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被注销;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四)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借用、挂靠资质证书;
(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认定质量不合格;
(三)项目环境管理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失误;
(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严重违反环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未按规定开展公众参与;
(四)不认真履行合同,环评服务效能低下,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属实。
(五)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环评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章节(专题);
(三)其他违反国家环评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
第四章 信用管理与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根据采集到的违规行为信息做出记分初裁决定,并通知有关环评机构。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可在收到初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到市环保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不属实的,不予记分。
第十六条 对逾期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属实的,市环保局做出记分决定。
对一次记10分的环评机构,由市环保局局务会研究做出记分决定;对一次记3分的环评机构,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审核后做出决定;对一次记1分或2分的环评机构,由市环保局环评处审核后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被记分的环评机构应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机构的记分累计总数,对环评机构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次记10分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议环保部取消其评价资质。
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承揽新的环评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价资质。
记分累计达到6~9分的环评机构,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环评机构不得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承揽新的环评业务。
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得增加评价资质范围或晋级,市环保局约谈单位负责人。
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环评机构,取消当年评先创优资格。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在其官方网站建立“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环评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到10分,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次年记分重新开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