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8/19 |
颁布日期: |
2013/08/1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8/19 |
颁布日期: |
2013/08/19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环办发〔2013〕4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工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64)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工作,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是指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的行为。原则上每周公告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无受理项目等情况时,公告时间顺延一周。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包括环评处、核安全处分别负责审批的上述建设项目,依法应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环评处、核安全处、宣教国合处、信息中心、政务接件大厅为本公告工作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确保公告工作顺利开展。各责任单位依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环评处、核安全处负责填报并审核各自报送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表》内容,确保公告信息准确真实;负责对收集的反馈意见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
宣教国合处负责向相关媒体报送公告信息,并落实公告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公告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刊发。
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在我局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同步公示公告信息及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简本,确保公众可通过网址查询环评文件简本内容。
政务接件大厅负责收集并及时移交传真发来的对信息公告的意见。
第五条 核安全处应将本单位负责审批的拟公告的建设项目情况填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表》,经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周三15:00前报送环评处。环评处应将本单位负责审批的拟公告的建设项目情况填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表》,并汇总核安全处报送内容,统一编制文号后,经处领导审核签字,于每周三17:00前报送宣教国合处。
第六条 宣教国合处在收到环评处报送的拟公告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表》后,应及时送重庆日报、重庆晨报和华龙网于当周五进行公告。
第七条 环评处、核安全处应将拟公告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表》(编制文号版)和相应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简本于每周四16:00前通过“信息上载”录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信息网”。信息中心应于每周四18:00前将环评处、核安全处当周录入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表》(编制文号版)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简本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公示中心”中进行统一公示。
第八条 环评处、核安全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意见受理时间到期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第九条 政务接件大厅负责公告意见受理传真接收,于每日18:00前将当日收到的反馈意见传真信息移交给环评处、核安全处,并做好移交情况登记。
第十条 环评处、核安全处应每日收集公告意见受理邮箱中反馈的各自负责审批项目的有关意见,并汇总政务接件大厅移交的传真信息,做好收集与记录,及时组织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意见进行咨询审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认真考虑有关意见和专家建议。对意见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局务会或局长专题会研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