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海南省气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5/05/08 颁布日期: 2005/05/08
颁布机构: 海南省气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5/05/08
颁布日期: 2005/05/08
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 气球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气法发[20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气象局,西沙气象台,省局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   《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海南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已经2005年4月26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气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国务院371号令)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禁止无资质证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   (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从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   (六)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施放气球资质评审。评审前,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施放气球的情况和《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申请,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外省有关单位,到我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备案证明,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施放气球资质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逾期不申请年检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挂靠资质证的;   (五)法人依法终止的;   (六)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七)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违反本办法达三次或以上的;   (九)不再具备施放气球必备条件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海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姓名│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法人营业执照  │      │  联系电话  │       ┃ ┠──────────┴──────┼───────┴───────┨ ┃     专用工作间和库房面积   │               ┃ ┠─────────────────┼───────────────┨ ┃      消防等有关职能    │               ┃ ┃     部门审查合格的文件   │               ┃ ┠──┬───┬───┬──────┼───────┬───────┨ ┃  │姓 名 │年 龄 │  学 历  │ 身份证号码 │ 资格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从 │   │   │      │       │       ┃ ┃业 │   │   │      │       │       ┃ ┃人 │   │   │      │       │       ┃ ┃员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交 │□ 从业人员登记表                      ┃ ┃材 │□ 从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料 │□ 工作场所及库房布局平面图                 ┃ ┃名 │□ 施放气球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      ┃ ┃称 │□ 安全保障责任制和措施                   ┃ ┃  │□ 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 其他                           ┃ ┠──┼──────────────────────────────┨ ┃评 │                              ┃ ┃审 │                        (单位公章)┃ ┃意 │                      负责人: 年 月 日┃ ┃见 │                              ┃ ┠──┼──────────────────────────────┨ ┃省 │                              ┃ ┃机 │                              ┃ ┃气 │                              ┃ ┃构 │                              ┃ ┃象 │                              ┃ ┃认 │                              ┃ ┃主 │                              ┃ ┃定 │                              ┃ ┃管 │                        (单位公章)┃ ┃意 │                      负责人: 年 月 日┃ ┃见 │                              ┃ ┠──┼──────────────────────────────┨ ┃资 │                              ┃ ┃质 │                              ┃ ┃证 │                              ┃ ┃编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号 │                              ┃ ┠──┼──────────────────────────────┨ ┃核 │                              ┃ ┃活 │                              ┃ ┃定 │                              ┃ ┃动 │                              ┃ ┃经 │                              ┃ ┃范 │                              ┃ ┃营 │                              ┃ ┃围 │                              ┃ ┠──┼──────────────────────────────┨ ┃ 备 │                              ┃ ┃ 注 │                              ┃ ┗━━┷━━━━━━━━━━━━━━━━━━━━━━━━━━━━━━┛ 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中技等)以上学历;   (二)经海南省气象学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等或其它影响施放气球操作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四)具有一定化学及物理知识基础。   第四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五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员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提供证明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工作证或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气象学会收到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决定受理的资格申请,省气象学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和评审。   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认定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违者,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省气象学会承担。培训的主要内容由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为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资格证明,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出示《资格证》:   (一)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施放气球工作时;   (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时;   (三)接受执法人员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第九条 禁止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必须与单位《资质证》同时使用,两证齐全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资格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复印的《资质证》、《资格证》无效。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在其它省(区、市)取得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需到我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备案,持省气象学会签署的资格备案证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学会负责。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三条 《资格证》有效期3年。需要延续的,《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审查认可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   (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的;   (四)涂改、伪造或转借《资格证》的;   (五)年内从未从事任何施放气球活动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海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指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中专(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经省气象学会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取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等或其它影响防雷工程活动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第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六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学历或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务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体健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二)省气象学会收到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决定受理的资格申请,省气象学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   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认定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严格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否则,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省气象学会承担。培训的内容由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为从事防雷活动的技术资格证明,《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资格证》必须与单位《资质证》同时使用,两证齐全方可从事相应的防雷活动。   禁止无证人员从事防雷活动。   《资质证》、《资格证》复印无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出示《资格证》:   (一)联系洽谈防雷业务时;   (二)从事防雷活动时;   (三)接受执法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定期业务技术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资格证》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审查认可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学会负责。逾期不申请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五条 在其它省(区、市)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到我省从事相应防雷活动的,应当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备案,持省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备案证明,方可从事相关防雷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完成的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   (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涂改、伪造或转借《资格证》的;   (四)连续2年不参加业务培训的;   (五)1年内从未从事任何防雷活动的;   (六)出现重大防雷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若有遗失,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法》、《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179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一般每年下半年举办一次。具体时间由省气象学会在海南省气象局网站(网址:http://mb.hainan.gov.cn/)和海南省气象科技兴农网(网址:http://an.hainan.gov.cn/nongwang.php)另行公告。   第三条 省气象学会设立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分别符合《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要求向考试办报名。   报名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报名申请表》,并缴纳相应费用后,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3张一寸免冠照片,经考试办审查后发放准考证。   第五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防雷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省气候基本规律及成因,雷电形成机制及原理,防雷的基本理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等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   (二)施放气球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气球施放技术规范、操作技能与实践,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要求,制氢的基本原理及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 省气象学会组织举办或者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防雷或施放气球技术培训班,对申请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申请资格的人员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第七条 参考人员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置考桌外角,以便检查。   第八条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一律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纸条、工具等物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独立答卷,禁止相互讨论、传阅、代考等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违反考场规则及第八条有关规定者,取消考试资格,考卷作废。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场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达指定的阅卷地点。   第十一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地点。评卷人员由考试办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卷人员应当按统一标准答案进行评卷,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15日内,考试办将考试成绩对外公布。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办查询。如需查卷,需经学会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成绩合格者,由省气象学会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作为申请相应资格证书的重要凭证,2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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