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2/06 |
颁布日期: |
2013/12/06 |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办应急〔2013〕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河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对活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卫生应急响应而预先制定的方案。包括事前事后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环节的应对程序和策略,并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由省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市和县(市、区)级预案,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预案,重大活动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第六条 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同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相关技术方案、规范、流程和标准等,使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专项卫生应急预案,负责同级部门单项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部门和辖区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依托和利用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等规定;与相关预案紧密衔接;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适应;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具体;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事件分级标准、风险评估、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善后处理,包括总结与评估、抚恤和补助、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卫生应急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通信与交通保障等;
(七)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卫生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部门和单位通信录、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专家,对拟起草应急预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有必要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应急预案适应范围内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或者隐患的发展趋势,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情况,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备案和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应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急预案,退回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和需要,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应当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级卫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备案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或同级卫生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环境发生变化;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五)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六)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措施存在不完善情况;
(七)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八)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九)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避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应急预案与上一级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演练
第二十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列入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并制作有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或本单位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规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和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合理规划卫生应急演练频次、形式和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综合性卫生应急演练。其他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卫生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卫生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六章 预案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预案管理的组织领导,承担应急职责的科室具体承担本部门(单位)的预案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确保本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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