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04 |
颁布日期: |
2013/11/04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04 |
颁布日期: |
2013/11/04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3〕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63号)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监测和预防各类地质灾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4)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处置地质灾害能力,提高全民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武汉警备区,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城管委,市民防办、信息产业办,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商务局、气象局,武汉供电公司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规划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方案)。
2.2 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区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等。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以及相关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日常事务。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组织驻汉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帮助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负责重建项目的审批。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本市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抢修,参与制订和实施灾区重建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维修我市境内中断的国、省干线公路,协调调度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救灾抢险应急物资,安排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市城管委:负责灾区的环境卫生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系统的抢险维修和燃气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转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求援,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救灾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以及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体制落实地质灾害应急资金。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起草应急调查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降低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以及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组织修复毁坏的水务工程、排水设施。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及灾区灾民急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要素进行监测,开展天气气候分析,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测预报;协助国土规划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市民防办:负责提供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市信息产业办: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紧急抢修,保障临时应急通信畅通;做好应急无线通讯保障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3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按照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将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地质灾害等四级。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3.1.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1.3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者特别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1.4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者支流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2 重大地质灾害(II级)
3.2.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2.3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2.4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3.3.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3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者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 一般地质灾害(IV级)
3.4.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3 造成交通运输中段,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市水务、气象、民防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要分年度安排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河流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与预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
市国土规划局要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4.2.3 及时组织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市指挥部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乡、镇)和社区(村),制订紧急防灾方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相关单位和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手中。
4.2.4 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并保持待命状态。
4.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划分
4.3.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1级预警(红色)
标准:风险很高。
防御措施:管理部门应当无条件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密切注意临灾迹象。
4.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2级预警(橙色)
标准:风险高。
防御措施: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视当地情况,组织抢险队伍,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4.3.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3级预警(黄色)
标准:风险较高
防御措施: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采取预防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发。
4.3.4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4级预警(蓝色)
标准:有一定风险。
防御措施: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采取预防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发。
5 应急处置
5.1 灾害速报
5.1.1 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速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属特别重大、重大的地质灾害,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地质灾害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5.1.2 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一时难以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事件的处理,再不断补充报告;对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对发生的紧急信息报送把握不准的,可边处理边沟通,把好报送关。
5.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的区、街(乡、镇)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财产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 应急响应
5.3.1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者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制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水务、通讯、气象、供电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地质灾害)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措施。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水务、通讯、气象、供电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地质灾害)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水务、通讯、气象、供电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地质灾害)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相应措施,组织或者协助街(乡、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国土规划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成立专业或者委托企业单位成立兼职的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3 应急物资保障
市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适当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规划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5 应急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7 宣传与培训
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监督检查
市国土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经验和教训,确保应急预案落实。
9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10 责任追究
对因过失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数量关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组织修订或者更新,修订或者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最长为3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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