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11/14 颁布日期: 2013/11/14
颁布机构: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11/14
颁布日期: 2013/11/14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3〕829号) 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用能企业,省节能监察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切实解决好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在我省工业领域推广应用中遇到的沟通介入难、技术甄别难、应用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快我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使我省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常态化、制度化,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各重点用能企业认真抓好落实。   联 系 人: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 丁健锋   联系电话:0931-7703653   联 系 人: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春云   联系电话:0931-4609107   附件: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1月14日   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在全省工业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推动全省工业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工业行业内所有推广应用的各类高效节能技术(装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是指在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在工业行业同类技术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等特点,适应我省工业发展阶段以及资源能源禀赋条件,成熟可靠,且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的工艺、技术或设备。其具体特征属性包括: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技术政策;   (二)工艺成熟、技术先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影响较小,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且技术经济性合理;   (三)在国内具有应用实例,原则上要有两个以上成功应用案例,且稳定运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四)技术适应性强,在行业内应用具有较大节能减排潜力,技术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第四条 全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工作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具体承办全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的征集筛选、受理、备案、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发布和推广。   第五条 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装备)需求进行摸底调研,并通过媒体、发布征集函等形式向全国征集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推广应用价值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   第六条 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节能新技术,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七条 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遴选推介活动,以促进节能技术开发和节能产品产销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和自律发展,并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和开展咨询服务,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八条 节能技术开发者和节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遴选活动主办单位提出参选申请,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后,对择优遴选的先进节能技术(装备)依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和重点用能企业公示、公告和宣传推介。   第九条 申报参选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产权争议;   (二)有固定场所,申报单位正式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能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通过权威机构技术签定,并在近年的实施和应用中未发生过技术、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事件;   (五)有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和用户服务体系。   第十条 申报参选时需向主办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联系方式和基本情况表;   (二)参选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产权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代理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鉴定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装备)说明书,能源效率标识复印件或照片;   (七)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九)若获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推广应用证书或其他能佐证为先进节能技术(装备)的荣誉证书,提交复印件;   (十)提交两个以上成功案例和用户反馈意见(加盖用户公章);   (十一)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遴选的其它相关资料;   (十二)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第三章 认定发布   第十一条 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应聘请各行各业的相关专家组成甘肃省高效节能技术(装备)遴选活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选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分行业、分类型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组织2次评审、认定、发布。各申报单位分别在4月底和10月底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在5月、11月组织材料的审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评审专家应把好知识产权关、产业政策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关,评选出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能效水平高的名符其实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评审结束后出具由专家组签名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建立高效节能技术(装备)认定发布制度,将经专家评审认定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在省级媒体或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甘肃省工业行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荐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在省级媒体或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公告。《证书》有效期为2年,逾期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目录》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名称、基本原理介绍、适用条件、节能减排效果、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等。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引导性推广。全省工业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对经《甘肃省工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目录》发布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应积极推广,并优先使用。   (二)示范性推广。通过建设节能示范工程,为工业行业不同类型的工程提供范例。   (三)强制性推广。为满足节能减排需要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标准而列入《甘肃省强制性推广的节能技术(装备)目录》的节能新技术、新装备,各用能单位在技术改造中优先采用目录中的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情况将纳入各市州、各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工业行业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责任:   (一)涂改、伪造、冒用《证书》的;   (二)利用《证书》进行虚假宣传、发生技术、质量、能效不实等应用问题而受到用户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申报材料失真,受到举报,并经查实,有损《证书》声誉的。   第二十条 对拖延、阻碍、拒绝采用已列入强制性推广范围的高效节能技术(装备)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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