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2/30 颁布日期: 2013/12/30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2/30
颁布日期: 2013/12/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2013〕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省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推进钢铁、化工、石化、煤炭、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7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各市建成区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城市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各市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底前,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炭烧烤。   8.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各地要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9.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各市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5年,力争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到2017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3000公里以上,争取6个以上的市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0.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各市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11.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12.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加速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各市要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形成“黄标车”全省连片限行格局;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全部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制定市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   13.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14.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开发新能源适用车型,重点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等商用车产品。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支持合肥、芜湖做好国家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到2015年底,全省累计建设充电站58个、充电桩5万个。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5.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   16.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17.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各地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   19.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开发区和3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2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依托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等市产业基础,打造节能环保装备研发制造产业基地,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收入,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芜湖、合肥等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及休宁等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努力建成全国低风速连片风电示范基地和新能源产业基地。推进桐城、宁国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打造长三角地区抽水蓄能电站绿色储能基地。开展西气东输五线安徽段前期工作,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城镇和沿江地区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市、县管道供气。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进淮南煤制天然气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页岩气资源、煤矿瓦斯(煤层气)勘探开发。   23.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鼓励焦炉气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24.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2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参数、节能环保型机组比重,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级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港口、负荷中心电站。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省内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26.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秸秆收集工作,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27.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浅层地热、生物质能等规模化应用。到2015年,全省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6000万平方米。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8.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强化协调联动,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9.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0.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完善经济政策。   3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劵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标回购和收储机制。   3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省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3.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省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   (三)推动法治建设。   34.推动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制定、颁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或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等,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5.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监督职能,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   3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保部门每月在省级主流媒体、互联网上公布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等信息。各地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7.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建成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因地制宜建设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省、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到2015年,完成省及合肥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能力建设。   3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市、县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加强科技支撑。   39.促进科技研发和推广。2014年底前,完成合肥等重点城市细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工作。建立省大气污染控制联合实验室,加快研究我省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综合防控等技术。开发烟气治理、有机废气净化、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支持燃煤汞污染、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研究,加快高效除尘器、环境监测等设备开发及产业化应用。   (六)广泛宣传教育。   40.推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   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表 地 市 2012年PM10年均 浓度(ug/m3) 2017年PM10年均 浓度(ug/m3) 下降比例(%) 合 肥 107 80 25 淮 南 93 74 20 马鞍山 92 74 20 淮 北 89 73 18 阜 阳 88 73 17 亳 州 85 73 14 蚌 埠 84 73 13 宣 城 84 70 17 宿 州 76 70 8 滁 州 73 70 4 铜 陵 73 70 4 安 庆 71 70 1 芜 湖 68 68 0 六 安 68 68 0 黄 山 55 55 0 池 州 53 53 0   注: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以2017年PM10年均浓度指标为准,下降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确定,仅保留整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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