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1 |
颁布日期: |
2013/11/11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1 |
颁布日期: |
2013/11/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8月1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06〕7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库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一般响应措施
5.2.1 事故灾难现场救援
5.2.2 救治伤员
5.2.3 群众应急防护
5.2.4 维护社会治安
5.2.5 信息发布
5.2.6 现场清理
5.2.7 应急结束
5.3 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
5.3.1 Ⅰ级响应
5.3.2 Ⅱ级响应
5.3.3 Ⅲ级响应
5.3.4 Ⅳ级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奖励
6.3.2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社会动员保障
7.3 交通保障
7.4 信息与通信保障
7.5 物资装备保障
7.6 避难场所保障
7.7 技术保障
7.8 医疗卫生保障
7.9 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7.9.1 宣传
7.9.2 培训
7.9.3 演习
7.10 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省(区、市)际沟通与协作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主体,自治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主体,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参与、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包括自治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长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副指挥长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自治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相应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和自治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成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自治区指挥部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形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自治区指挥部指令。
当发生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分别由事发地设区市、县参照上述方式设置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库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见8.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
3.2 预警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Ⅲ级、Ⅳ级预警参照以上程序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相关部门(单位)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预警发布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4 信息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及时通报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对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事发地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6)需要自治区支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其他需要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接到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的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严重程度,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响应等级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级别相对应(见8.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配合。
5.2 一般响应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5.2.1 事故灾难现场救援
立即就近组织应急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2.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灾难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5.2.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5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途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应急救援过程、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
5.2.6 现场清理
现场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进行事故灾难现场清理,划分责任区域,安排人员值守。
5.2.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3 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
5.3.1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执行国家关于Ⅰ级响应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会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技术专家组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及专家等救援力量跨区域参加救援工作;增调救援装备及物资。
(3)根据现场指挥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指挥部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跨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供应及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通畅。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协调指导事故灾难信息发布、事故灾难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事故灾难救援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提出支援请求。
5.3.3 Ⅲ级响应
当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同类型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自治区层面应当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及时了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根据需要,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人率队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事故灾难救援工作。
(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跟踪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根据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或者市指挥部请求,协调做好救援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视情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支援请求;协调媒体加强事故有关宣传报道。
5.3.4 Ⅳ级响应
当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自治区层面应当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跟踪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获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信息;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派出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跟踪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根据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请求协调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7.2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各类物资、装备因征用损坏、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3 交通保障
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快速、高效、顺畅地运输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
7.4 信息与通信保障
自治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7.5 物资装备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7.6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7 技术保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7.8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9 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7.9.1 宣传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9.2 培训
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7.9.3 演习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及应急救援工作性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区域、本系统进行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7.10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自治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桂财预〔2006〕12号)执行。
8 附则
8.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各项衔接工作。
8.3 省(区、市)际沟通与协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省际间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附件1
自治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自治区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其它相关单位。
(二)主要职责: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二、抢险救援组
(一)自治区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武警广西总队,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二)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向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灾难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三、安全保卫组
(一)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负责保护事故灾难现场,维持事故灾难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事故灾难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依法控制责任人。
四、医疗救护组
(一)卫生厅、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
(一)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气象局。
(二)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住宿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六、善后处置组
(一)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治区总工会,广西保监局,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二)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自治区新闻办,人民日报社广西分社,新华社广西分社,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事故灾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二)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八、技术专家组
(一)由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的专家组成。
(二)主要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灾难原因、灾害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灾难救援、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2
自治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区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有关救护队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建议;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配合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救护队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公安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灾难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别处置事故灾难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救护队装备补充经费的保障工作。
民政厅:协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置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环保厅: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单位厂界外环境监控和次生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工作;一旦污染物进入厂界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协助厂界内的危险化学品监测、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参与区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区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质监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行业应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发生企业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参加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
广西煤监局:做好煤矿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配合协调调动全区各大型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
新华社广西分社:经现场指挥部审核通过后,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引导媒体舆论导向。
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如需增加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单位)后,报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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