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19 |
颁布日期: |
2013/12/19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19 |
颁布日期: |
2013/12/19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公开出让程序
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严禁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国有划拨土地处置
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应载明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或改制、破产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开发利用方案,政府土地收益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土地供后监督管理
任何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地价应由市、县(市)土地领导小组认定。出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由政府依法收购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受让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并及时申报,严禁土地闲置和囤地炒地。
五、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项目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工业项目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建立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制度
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的,要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限制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七、严格拆迁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在实施拆迁补偿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拆迁补偿政策,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既要将被拆迁群众安置好,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确保政府利益。对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的土地补偿,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实施补偿,不得以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等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抵顶、补偿。
八、严禁违规处置土地
各县(市、区)不得假借“招商引资”、“退城进郊”、“旧城改造”、 “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随意处置土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直接确定土地面积、位置、地价等,不得随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九、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执行,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出现由项目用地单位先行垫付土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前期费用,然后在土地出让时用以抵顶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十、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出让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于擅自处置土地、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以及恶意征蓄、出售土地的,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格宅基地管理
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地建房,以及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圈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坚强后盾,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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