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日期: 2013/11/22 颁布日期: 2013/11/22
颁布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日期: 2013/11/22
颁布日期: 2013/11/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3〕168号) 各试点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请各试点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碳排放管理工作,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加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测,经营管理好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为科学合理确定试点期间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本市“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速度、国家下达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以及试点企业碳排放量占全市比例,控制本市试点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开展本市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期间各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   二、分配方法   根据试点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碳排放管理的现有基础,本市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开展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对于工业(除电力行业外),以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采用历史排放法;对于电力、航空、港口、机场等行业,采用基准线法。   本方案中,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根据本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与本市对其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时确定的排放边界一致。所取的排放数据均为经盘查后的企业排放数据。   (一)工业行业   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行业采用历史排放法。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行动和新增项目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新增项目配额   1、历史排放基数   按照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2年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方法如下: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重大变化指企业新上或关停主要生产系统、动力设施):碳排放量相对稳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   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2009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0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2011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补充盘查后的2012年排放数据;2012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边界变化后经补充盘查的2012年内连续稳定生产月份的排放数据所推算的全年数据。   2、先期减排配额   试点企业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可获得先期减排配额。先期减排配额量依据其获得资金支持的核定节能量所换算的碳减排量的30%确定,在2013至2015年期间,按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与碳减排量的换算系数为2.23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3、新增项目配额   对试点企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产、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申请新增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量根据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生产负荷率及生产时间确定。申请和发放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新增项目配额发放后即可作为相应年度配额使用。   (二)商场、宾馆、商务办公建筑及铁路站点   采用历史排放法,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和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   历史排放基数及先期减排配额的确定方法同工业行业。试点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新建建筑暂不纳入其配额边界。   (三)电力行业   本市公用电厂采用基准线法,综合考虑电力企业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以及负荷率修正系数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   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上述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2。   (四)航空、机场   采用基准线法,综合考虑企业年度单位业务量碳排放基准、年度业务量及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年度单位业务量碳排放基准×年度业务量+先期减排配额   年度单位业务量碳排放基准,原则上以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1年平均排放强度为基础,结合行业“十二五”节能降耗要求确定。   年度业务量为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当年度业务量数据,其中,航空企业为年度周转量,机场为年度输送量。   先期减排配额的确定方法同工业行业。   (五)港口业   采用基准线法,综合考虑企业年度单位吞吐量碳排放基准、年度吞吐量及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年度单位吞吐量碳排放基准×年度吞吐量+先期减排配额   年度单位吞吐量碳排放基准,以2010年排放强度数据为基础,结合行业“十二五”节能降耗要求确定。   先期减排配额的确定方法同工业行业。   三、配额发放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分配方法,确定各试点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试点企业免费发放。   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一次性向其发放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配额;对于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企业,根据其各年度排放基准,按照2009年至2011年正常生产运营年份的平均业务量确定并一次性发放其2013年至2015年各年度预配额。在各年度清缴期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当年度业务量对其年度排放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四、配额使用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一吨碳排放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每吨碳排放配额均具有唯一编码,含年份标识。   试点企业在获得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后,即可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试点企业持有的未来各年度的配额不得低于其通过分配取得的对应年度配额量的50%。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用于清缴的配额为企业持有的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配额。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结余的,可在试点期间储存使用。试点企业清缴的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注销。   按照本方案发放的本市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下一阶段的碳排放配额发放和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交易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试点企业可以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   五、有关情况处理   1、企业合并   试点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合并后的配额边界包括试点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配额边界。   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合并后的配额边界为合并前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   2、企业分立   试点企业分立的,应当在分立前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配额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分立后的企业应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3、企业关停或搬迁   试点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市的,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收回该企业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   试点企业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连续停止生产六个月以上或迁出本市的,可按照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市的情况处理。   试点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及时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附件1:   新增项目配额申请和发放有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   工业行业试点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符合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并于2013至2015年期间开始试生产或正式生产的项目,可申请新增项目配额。   二、配额确定   新增项目配额根据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生产负荷率及生产时间计算,包括试生产阶段配额、正式生产阶段配额和后续年度配额。   试生产阶段配额、正式生产阶段配额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试生产阶段配额=全年基础配额×试生产阶段生产负荷率×(当年试生产月数/12)   (2)正式生产阶段配额=全年基础配额×正式生产阶段生产负荷率×(当年正式生产月数/12)   其中,全年基础配额为项目在设计产能情况下的全年碳排放配额。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及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方法,并结合行业先进水平等因素审核确定。   生产负荷率为项目试生产或生产阶段实际产量和设计产能之比。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审核确定。   企业需提供试生产及正式生产的时间证明文件,以及环保部门颁发的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项目相关竣工验收文件等,以确定生产月数。   后续年度配额按全年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3)后续年度配额=全年基础配额×年度生产负荷率   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确定方法同上。   年度生产负荷率按项目试生产阶段或正式生产阶段生产负荷率确定。   三、配额发放流程   新增项目配额遵循“项目申报-基础配额确定-配额申请和发放”的流程,具体如下:(略)   (一)项目申报   试点企业在新增项目开工后,于投产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先行申报。报告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设方案等设计文件;   (2)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开工证明文件;   (4)项目的节能评估和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新增项目配额申请条件,并通知企业。   (二)基础配额确定   新增项目基础配额的核定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分两次集中进行。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针对企业报告的新增项目核实项目边界,提出项目在设计产能下全年的碳排放量,并结合行业先进水平等因素,出具新增项目全年基础配额评估意见。专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参与基础配额的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核定项目全年基础配额,并通知企业。   (三)配额申请和发放   1、有试生产环节的项目   (1)试生产阶段   试点企业在项目试生产3个月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新增项目配额。申请时,应提交试生产阶段时间及生产负荷率等证明文件,包括项目环保试生产批复、生产经营情况等。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专业机构在对相关材料复核后提出项目试生产阶段生产负荷率和生产月数,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以及项目全年基础配额,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企业当年及后续年度新增项目配额(后续年度按全年试生产考虑),调整企业原有配额边界,发放新增项目配额,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专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参与项目试生产阶段负荷率的审核。   (2)正式生产阶段   试点企业在正式生产满3个月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生产阶段时间及生产负荷率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相关竣工验收文件、生产经营情况等。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专业机构在对相关材料复核后提出项目正式生产阶段生产负荷率和生产月数,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以及项目全年基础配额,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企业当年及后续年度新增项目配额(后续年度按全年正式生产考虑),对已发放的新增项目配额进行调整,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专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参与项目正式生产阶段负荷率的审核。   2、无试生产环节的项目   试点企业在正式生产满3个月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生产阶段时间及生产负荷率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相关竣工验收文件、生产经营情况等。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专业机构在对相关材料复核后提出项目投产后生产负荷率和生产月数,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以及项目全年基础配额,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企业当年及后续年度新增项目配额(后续年度按全年正式生产考虑),调整企业原有配额边界,发放新增项目配额,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专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参与项目正式生产阶段负荷率的审核。   附件2:   电力行业碳排放基准及相关参数   一、各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DB31/507-2010 燃煤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并综合考虑本市电力行业的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不同机组类型各年度碳排放基准 类型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 (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燃气 - 3.800 3.800 3.800 燃煤 超超临界 100 7.440 7.403 7.366 66 7.686 7.647 7.609 超临界 90 7.951 7.911 7.871 60 7.954 7.914 7.875 亚临界 60 8.155 8.114 8.074 30 8.218 8.177 8.136   二、年度综合发电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发电量和年度供热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发电量=年度实际发电量+年度供热折算发电量   年度供热折算发电量=年度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发电量为上海市电力公司提供的企业年度发电量;年度供热折算发电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供热量折算得出。对于燃煤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7.35×107千焦/万千瓦时;对于燃气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6.50×107千焦/万千瓦时。   三、负荷率修正系数   对于燃气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取1。   对于燃煤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根据各电厂机组性能及年均负荷率确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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