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商务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26 |
颁布日期: |
2013/11/26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商务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26 |
颁布日期: |
2013/11/26 |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健全我厅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降低事故危害程度,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经征求各处室意见,拟定了《云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13年11月26日
云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类分级
1.5 事故(事件)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2.2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及信息保障
5.2 人员及技术保障
5.3 物资及经费保障
5.4 社会动员保障
5.5 宣教培训
6 善后处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云南省商务厅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云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管理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云南省商务厅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指导云南省商务厅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云南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的生猪屠宰,需要云南省商务厅配合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依据《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分级评估指标:
Ⅰ级:(1)受污染的生猪产品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1)受污染的生猪产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省首次出现的由新污染物引起的源于生猪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单起生猪产品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生猪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1)受污染的生猪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单起生猪产品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生猪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单起生猪产品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和企业经营者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商务厅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理的需求,成立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由云南省商务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处置小组指定的处室。
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生猪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和部署,协助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根据需要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各级商务部门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应急处置小组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小组的成员单位为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统计处、市场秩序处、市场建设处、市场运行处、商贸服务管理处、外贸处、信息宣传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厅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协调;政策法规处负责参与和指导我省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部门规章的适用;财务统计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资金的申请和拨付事宜;市场秩序处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市场建设处负责配合有关处室,为其他部门处理涉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市场运行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要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酒类流通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商贸服务管理处负责指导餐饮企业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外贸处负责指导进出口食品流通企业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信息宣传处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云南省商务厅通过行业管理、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密切监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已经确认为不安全的食品;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引发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产品或事件,发布行业预警信息;预防发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事故,控制或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程度。
3.2 事故(事件)报告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报告要求
发生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州(市)、县级商务部门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报云南省商务厅,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云南省商务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应急响应期间,州(市)商务部门应及时向云南省商务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2.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简要经过、事故(事件)原因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卫生等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云南省商务厅根据统一安排调度和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云南省商务厅应急处置小组立即设立并运行,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云南省商务厅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工作。
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期间,应急处置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期间,云南省商务厅应急处置小组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由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前期处置,云南省商务厅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必要时,直接报告云南省商务厅,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
4.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控制措施
生猪屠宰环节: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生猪产品和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检出的病害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并销毁污染的生猪产品等,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进出口和酒类流通环节: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生态势,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2)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按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年第4号)执行。
(3)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形成新闻发布方案,统一新闻报道口径后,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及信息保障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商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应急小组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5.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3 物资及经费保障
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相关物资、设备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申请专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5 宣教培训
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 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可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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