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13〕173号 2013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建设创新型兰州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以鼓励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加强研政产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兰州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以下三类: (一)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和科技功臣提名奖; (二)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三)兰州市技术发明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中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少于50%。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条件 第七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可以空缺。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八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九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授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授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突出成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 第十一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研政产合作项目,授予在本市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二条 兰州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市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本条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连续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和公民推荐: (一)兰州市辖县(区)人民政府; (二)兰州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在兰有关单位; (四)甘肃省各厅局、直属机构的在兰有关单位; (五)经兰州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十四条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管理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授奖。没有参与项目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能作为项目完成人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涉密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或产品,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 (四)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六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组织和公民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实名投票产生授奖人选、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异议内容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50万元。兰州市科技功臣提名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由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兰州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荣誉,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兰州市财政奖励专项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其主要责任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荐组织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兰州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