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01 |
颁布日期: |
2013/11/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2/01 |
颁布日期: |
2013/11/25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号)要求,减少分散燃煤,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一)总体思路
1.引逼结合,强化标准和执法。以国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为契机,结合全市煤炭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引逼结合、以逼为主”的原则,以提高环保标准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快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推进。根据燃煤(重油)设施的功能、规模、排放水平,制订到201 5年、201 7年分阶段推进目标和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根据企业分布情况和外部配套条件,指导企业采取燃气管输/非管输、电力、集中供热等多种形式进行替代,降低企业的改造成本和运行费用。
3.鼓励先行,实施差别化政策。鼓励企业提前改造,并根据改造的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鼓励各区县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完成2898台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中心城区今年基本完成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2013-2015年,郊区县逐年完成现有总量的35%、40%
和25%的清洁能源替代任务。鼓励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企业在2015年底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
(三)预期效果
完成上述目标后,到201 5年底,预计全市每年可减少分散燃煤285万吨、重油1 0万吨、木材30万吨、焦炭6万吨。到2017年底,预计全市每年可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1 05万吨。
二、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将全市市域范围确定为无燃煤区域
根据国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研究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将全市市域范围确定为无燃煤区域。
在全市范围内,除公用电厂的电站锅炉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项目(IGCC)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锅炉或窑炉等设施。
自2016年1月1日起,除电站锅炉、已有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钢铁窑炉和IGCC项目外,全市禁止燃烧煤炭(含水煤浆)、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锅炉禁止燃烧煤炭(含水煤浆)、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二)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锅炉排放标准
2013年1 2月底前,出台更加严格的锅炉排放标准,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三)制定和完善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完善和修订全市天然气管网规划,2014年3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在全市规划基础上,结合锅炉和工业区块分布,完成本区县的天然气管网规划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上海燃气集团和各区县燃气公司(或管网公司)根据制定或修订的天然气管网规划,安排规划内天然气管网的施工,到2014年底,确保天然气管网基本到达有用气需求的规划工业区块(104区块)。
(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和热网建设
在工业园区推进新建燃气热电联产的集中供热项目,以及现有燃煤集中供热企业的燃气热电联产改造,加快项目审批,积极协调电力接入和燃气配套等外部条件。
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或区块,于201 4年底前编制完成热网规划,并结合热网规划编制,加快热网建设,为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使用企业的热力替代提供基础条件。
(五)推动燃气及电力企业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政策优惠
燃气企业要加快管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为全市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并在管道配套费用及气价方面给予优惠。
鼓励电力企业积极参与本市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为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提供技术服务,并在政策配套、建设成本及运营费用上给予支持和优惠。
(六)调整完善原有补贴政策
1.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对2011- 2015年期间使用煤炭、重油、水煤浆、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等设施,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太阳能、热泵、热力(含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含非锅炉形式)的企业,市、区县两级财力给予一次性补贴。
2.采用年度差别化激励政策。对支持范围内企业,结合替代前锅炉容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不足1蒸吨的,按实补贴),具体见下表。
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蒸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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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原支持标准 ┃ 2013 - 2014年 ┃ 2015年 ┃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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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级 ┃ 8 ┃ 12 ┃ 8 ┃ ┃
┃ ┃ ┃ ┃ ┃ ┃黄浦、徐汇、长宁、 ┃
┃ 一 ┣━━━━╋━━━━━━╋━━━━━━━━╋━━━━━┫ ┃
┃ ┃区县级 ┃ 12 ┃ 12 ┃ 12 ┃普陀、闸北、虹口、 ┃
┃ ┃ ┃ ┃ ┃ ┃杨浦 ┃
┃ ┣━━━━╋━━━━━━╋━━━━━━━━╋━━━━━┫ ┃
┃ ┃ 合计 ┃ 20 ┃ 24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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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原支持标准 ┃ 2013-2014年 ┃ 2015年 ┃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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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级 ┃ 12 ┃ 1 6 ┃ 12 ┃ ┃
┃ ┃ ┃ ┃ ┃ ┃浦东、宝山、闵行、 ┃
┃ 二 ┣━━━━╋━━━━━━╋━━━━━━━╋━━━━━┫ ┃
┃ ┃区县级 ┃ 12 ┃ 12 ┃ 12 ┃ ┃
┃ ┃ ┃ ┃ ┃ ┃嘉定、松江 ┃
┃ ┣━━━━╋━━━━━━╋━━━━━━━╋━━━━━┫ ┃
┃ ┃ 合计 ┃ 24 ┃ 28 ┃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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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级 ┃ 20 ┃ 26 ┃ 20 ┃ ┃
┃ ┃ ┃ ┃ ┃ ┃金山、青浦、奉贤、 ┃
┃ 三 ┣━━━━╋━━━━━━╋━━━━━━━╋━━━━━┫ ┃
┃ ┃区县级 ┃ 10 ┃ 10 ┃ 10 ┃ ┃
┃ ┃ ┃ ┃ ┃ ┃崇明 ┃
┃ ┣━━━━╋━━━━━━╋━━━━━━━╋━━━━━┫ ┃
┃ ┃ 合计 ┃ 30 ┃ 36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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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锅炉补贴标准不变,仍按照1 0万元/蒸吨,市、区县级财政各承担50%;窑炉及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仍执行36号文中的折算标准,按照折算后的蒸吨数以及上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已于201 2年获得资金补贴的企业,按照201 3年标准补齐差值。
对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直接关停的燃煤(重油)锅炉、窑炉等设施以及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后节能量较大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扶持,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3.提高锅炉改造的资金补贴上限。将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限额由5 00万元提高至1 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区县级补贴最高限额。
4.优化资金申请的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和资金拨付。企业只需提供原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关停方式的证明材料,以及改造或重新购置清洁能源替代设备设施(方式)。同~法人企业要在完成全部锅炉或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后,一次性申报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照申请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5.支持供气、供电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对天然气替代项目(含分布式供能),对3 6号文中原需用气企业承担的50%(40%)天然气管网(用户红线外的)敷设费用,调整为由区县政府和企业分别承担其中的一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对采用电锅炉替代的,由电力企业给予配套优惠。其中,实施电锅炉替代的0.4千伏业扩工程,实行按实收费,涉及的上级电网改造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按业扩配套项目实施;实施电锅炉替代的1 0千伏业扩工程,对其中电锅炉部分的供电容量,在本市非居民业扩工程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6.实施能源优惠供应政策。鼓励燃气、电力供应企业为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企业提供优惠。对涉及民生的生活服务类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的,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应要提供更加优惠的能源供应价格。
(七)鼓励多种形式的能源供应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对郊区燃气管网建设暂时无法到达的区域内企业,鼓励采用非管输天然气形式或使用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此类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等多种方式,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区县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对非管输天然气和管输天然气在转换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运行等问题,予以衔接。
(八)加强对燃气、电力供应及配套过程的价格指导和工程监督管理
加强对各项工程性收费价格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价格虚高、重复收费、工程质量不合格、指定设备设施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九)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技术指导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协调天然气(管输及非管输)、电力、其他能源供应企业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通过宣传手册(技术手册、典型案例、服务/设备供应商名录等)、宣讲会以及企业见面会等形式,向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用户进行宣传和技术指导。有关行业协会要在本行业内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和应用推广,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市级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是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在地原则”,推进此项工作。要加快推进区域内天然气管网规划、工业园-8
区热网规划的制定修编、协调推进和建设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少数因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涉及民生的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给予扶持。
市属工业企业和园区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单位协助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推进,其他市属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推进;中央在沪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协助所在地区县政府协调推进。
除36号文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外,新增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集中供热企业的热电联产改造和电力接入,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加大电力接入协调力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办公室)作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市级主要推进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优化资金申报流程,加大推进和协调力度;加强清洁能源替代的宣传和技术服务,编制技术、案例和设施设备供应的宣传手册;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环保局加快修订本市锅炉和窑炉的排放标准,落实和加强环保监管和监督监测,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处罚。对排放不达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报请所在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报请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全市燃气总体规划以及各区县燃气规划的制定和修订,推进燃气公司按照规划开展天然气管道的配套建设,指导燃气公司实施优惠供应价格,加强对天然气供应、工程施工、价格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协调非管输企业和燃气公司的衔接,制定非管输应用的管理办法和规程。
市财政局协调监督各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组织指导绩效评定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为企业提供锅炉停用/报废的相关证明;研究出台配合本实施意见的锅炉检验及节能检查办法。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天然气管网、热力管网规划审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审批、用地等的指导、协调和衔接工作。
上海燃气集团和各区县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全市及各区县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快管道的敷设;落实燃气价格优惠政策;为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换提供技术服务和配套建设。
市电力公司负责加快电网建设、保障电力供应,为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提供技术服务、电力配套和相关优惠。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6号文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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