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 各试点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并安排本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碳排放配额及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登记等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簿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构通过登记簿对碳排放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合法持有配额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登记具体事务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并按规定提供与配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培训等服务。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与配额登记相关的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二、账户设立 1、账户开设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应当在登记簿上开设唯一的实名配额账户,用于记载其配额持有情况并办理配额转让、清缴、注销等事项。配额账户下设管理科目和交易科目。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申请开设配额账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以及账户责任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申请开设配额账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配额账户开设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账户责任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账户责任人和联系人 配额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其配额账户,并指定1名账户责任人,代表配额持有人管理配额账户,进行配额的划转、交还、清缴、注销等,并履行与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报告和接收义务。账户责任人就配额登记及其相关事项做出的行为视为配额持有人的行为,配额持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后果。 配额持有人应当指定1名联系人,协助账户责任人与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并应当在发生安全问题或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三、配额登记管理 1、配额取得 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本市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配额数量,按照编码规则在登记簿中为每一吨配额创建唯一编码,并将配额发放至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账户中。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基准线法取得预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有关预配额的调整事项通知纳入配额管理单位,并于3月31日前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2、配额转让 配额权属因配额交易发生转移的,在每日交易结束后,由登记簿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送的清算交收指令完成配额转让登记。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账户中未来各年度的配额量不得低于该年度无偿取得的配额量的50%。 3、配额变更 配额权属因配额持有人合并或分立发生变化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或通知办理配额变更登记,并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合并后新设的单位或者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尚未在登记簿开设配额账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或迁出本市的,应当在完成配额清缴后,交还其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能交还足量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从其配额账户中扣减相应数量的配额。 4、配额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据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记簿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5、配额注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相应配额予以注销: (1)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用于清缴的配额; (2)配额持有人自愿注销的配额。 登记管理机构于交易日的16:00至17:00期间办理配额变更、清缴和注销业务。 四、账户管理 1、账户信息变更 配额账户基本信息或账户责任人发生变化的,配额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有关变更事项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账户冻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相关配额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交易所通知交易出现异常的; (2)登记簿出现异常情况或紧急事件; (3)配额持有人因违规行为被交易所采取冻结措施的; (4)其它需要冻结的情形。 配额账户被冻结的,配额持有人不能进行除登陆及查询以外的操作。冻结的原因消除后,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账户的冻结措施。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或者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配额持有人和交易所。 3、账户注销 因企业出现解散、注销、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导致原配额持有人不再存在的,登记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按程序对其账户予以注销。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因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者申请退出本市碳排放交易,且其配额账户余额为零的,登记管理机构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核实后按程序对其配额账户予以注销。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