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29 |
颁布日期: |
2013/10/29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29 |
颁布日期: |
2013/10/29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规建管〔201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建筑风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三线”管理
第三条 珠海具有“山海相依、陆岛相望”的城市特色,城市天际线、山脊线和海岸线是城市风貌控制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重要的城市滨海、滨河生活岸线沿线地区(见附录一),自岸线300米以内区域为滨水风貌敏感区。滨水风貌敏感区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临近滨水区域的建筑应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图见附录二),宜设置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沿山体四周需规划建设环山道路,如沿山用地与山体间无城市道路间隔时,临近山体的居住建筑,至少应退离用地红线10米,而且其建筑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距离用地红线15米以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15米至5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50米以上的,才可建设高度在4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
第三章 建筑布局
第六条 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第七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应集中独立布置,不宜在住宅的底层设置商铺。
第八条 居住小区应将不小于其总绿地面积的10%-15%设置为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应布置在小区边缘,呈块状布局,该绿地应两侧临街,条件不允许时,应保持至少一侧临街。
第九条 为了减少街道空间的压迫感,居住小区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
第四章 城市公共艺术空间
第十条 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滨水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内的公共设施应进行艺术化设计,以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艺术品味。
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小于35米,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图见附录三)。
第十一条 通向山体的城市道路,为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山边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图见附录四)。
沿山建设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图见附录四)。
第十二条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主体间应保持必要间距,以形成垂直于景观界面的视线通廊。同一宗用地内的上述视线通廊应保持100米以上的通透性(图见附录五)。
居住建筑主体高度在50-100米范围内的,侧向间距不小于20米。居住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侧向间距不小于30米,并且其垂直于滨水、沿山和道路景观界面的投影间距不得小于20米。(图见附录六)
第十三条 独立集中布局的商业建筑应向城市提供公共开敞空间,不应设置四周封闭的无顶盖内庭院。
第五章 建筑风貌
第十四条 新城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应结合岭南建筑风格,塑造具有珠海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第十五条 为了避免遮山挡海,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图见附录七)
第十六条 沿山风貌敏感区内的50米以下居住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屋面颜色应以低明度为主。
其它区域的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屋面颜色以低明度为主。非坡屋顶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应进行第五立面设计,并纳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珠海中心城区建筑主色调确定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
第十八条 建筑单体外立面及屋顶附加装饰物、构筑物,包括招牌、灯箱、建筑节能装备等的外形、尺度、色彩、位置应当与主体建筑的规划设计协调统一。
第六章 城市道路景观
第十九条 珠海大道、香海路、金港大道城市生态景观林带,控制宽度不小于50米。城市新建主干道应预留道路附属景观绿地,宽度不小于20米。已有城市主干道的升级改造亦应按此标准要求逐步实施。(见附录八)
第二十条 沿城市主干路居住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图见附录九)
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进行隐蔽与美化。
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沿城市主干路及临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一侧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的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地形相协调,如场地周边有市政道路(含已建或规划,以下同)或建成区,新建项目的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标高做好衔接,具体要求如下: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相接处,即建筑红线以外区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持平;建筑红线以内区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不应高于周边平均标高1.5米;建筑红线两侧,其室外地面完成面如有高差,连接处应以分级跌落或自然坡的方式过渡处理,过渡段应控制在建筑红线以内。
第二十四条 结合珠海城市特色,加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的灯光夜景建设,提高建筑单体、商业店面、户外广告的装饰灯光档次,避免光污染,构建出珠海特色的城市夜景。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城市雕塑、街道小品、道路广场设施,美化环境、标示区域、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艺术品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出让或已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满足已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尽量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余如有突破本规定的情况,须通过多方案比选,通过景观影响评价,经珠海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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