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01/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保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01/01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一、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理界限说明 一类区: 1、崇明生态岛:崇明县除西部物流区(长江北支——崇海大桥——陈海公路——三华公路——长江岸边)和南部城市化地区(岱山路——南横引河——四效河——长江岸边)以外的地区。 2、横沙岛度假旅游风景区。 3、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大金山岛、小金山岛、浮山岛(龟山)。 4、佘山国家度假旅游区:陈泗公路——方松公路——沈砖公路——辰山塘——山前路——外青松公路——佘北公路。 5、太阳岛自然风景保护区:东泖河东岸——太阳岛北端——西泖河西岸——清水港南岸——新朱枫公路——太浦河南岸——西泖河西岸——太阳岛南端。 6、淀山湖风景水体风貌保护区:淀山湖沿岸纵深陆域2公里范围内。 二类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地区。 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过渡地带,缓冲带宽度为300米。 二、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执行: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缓冲区执行一类区标准。 三、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简图(见附图)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