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10/30 |
颁布日期: |
2003/10/30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10/30 |
颁布日期: |
2003/10/30 |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环控发[2003]659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我局制定了《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的20%划入省级国库,省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征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划入省级国库,作为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全部专项用于污染防治,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重点清洁生产项目推广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不得用于新建企业“三同时”范围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省环保局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工程;
(二)“两控区”工业脱硫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等类型的项目,有助于企业全面稳定达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
(三)纸浆造纸、食品、酿造、发酵、印染、毛皮鞣制、钢铁、有色金属加工、医药,以及硫酸、硝酸、氮肥、磷肥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火电、水泥、钢铁、有色金属加工,以及硫酸、硝酸、氮肥、磷肥化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四)有利于解决跨流域、区域污染的综合整治项目,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治理项目;
(五)边远贫困地区污染防治项目和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污染防治项目,各类省级工业示范园区、环保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内的污染防治项目;
(六)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分别以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申报项目。申请拨款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拨款补助原则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银行给予贷款的污染防治项目,可以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申报,同一污染防治项目不得多级申请:
(一)申报程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省环保局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受理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一)项目基本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有关内容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项目配套资金证明;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项目材料:
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对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自筹资金证明书等。
第七条 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地、州、市环保局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规财处、污控处或科技处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设立项目审核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资金情况下达项目预算。资助经费的拨付,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单位对申请到的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按照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省环保局对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同时报送一份到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项目验收由省环保局污控处、科技处和规财处组织,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且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再申报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项目,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