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冶金工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81/09/01 |
颁布日期: |
1981/09/01 |
颁布机构: |
冶金工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81/09/01 |
颁布日期: |
1981/09/01 |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1981年9月冶金工业部发布)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外,就冶金工业环境管理方面如下规定。
第一条 管好冶金工业环境,要坚持以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管治结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
环境管理是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危害环境质量的人的活动,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管理要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发动群众按规定时间实现建成清洁工厂的目标,清洁工厂的标准是:
1.经济合理地利用资源、原料、能源和水,其消耗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2.废水、废气、烟尘的排放和厂界噪声达到国家标准,废渣得以妥善处理。
3.全厂从厂部、车间、工段都建立起健一的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4.厂容整洁,厂区可绿化的地方都植树种草。
第二条 计划管理:
1.各冶金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都要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考核。
(1)环境目标:建成清洁工厂、车间的百分数。
(2)环境指标:
1)资源利用:(工业水循环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资源综合利用率(按产量和产值计处算);(放散可燃气体利用率;(可利用余热利用率。
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浓度控制指标(指标项目暂按部监测规定)。
3)主要污染物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4)主要污染物排放质量控制指标:(粉尘排放合格率;(污水排放合格率;(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合格率;(泄漏率。
5)环境保护设施指标:(完好率;(开动率;(去除率。
6)绿化指标:(按全厂面积计算的绿化率;(按可绿化面积计算的绿化率。
以上各项指标应分解落实到厂、车间、班组、并与奖励相结合,按期进行考核。
2.建立健全环保统计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和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准确填报。
3.环境保护基建、技措、科研计划必须在项目、资金、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等给予保证,不准留缺口,不得挤掉。
第三条 建设管理: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执行《基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的发展。
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冶金工业部大中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备案表》(格式如附件)送冶金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技术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的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技术方针、政策、规定、标准;制定和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环保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原始记录、进行技术分析、组织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研究试验。
1.各企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制度和各种环境保护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环境设施考核指标,无上述规程、标准制度的新建环境保护设施不准开工使用。
2.重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位。
3.建立单项环境保护设施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档案,搞好基础数据工作。
4.对现有环境保护设施,应不断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排污量。
第五条 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是生产组成部分,必须纳入企业的生产轨道,各级生产领导者不仅具有生产观点,而且必须具有生态观点组织指挥生产。
1.企业各级领导人、生产调度指挥人员要懂得环境工作的同时,要总结、检查、布置环境保护工作,并把各处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层层落实。
3.企业要把消除污染列入生产调度工日程,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跑、冒、滴、漏,坚决制止生产不正常时乱排有毒物质。
4.企业生产月报,都要有主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排污、处理等环境保护指标数据,使上级领导掌握环境保护日常动态。
5.在生产原料、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事先采取措施。
6.环境凤施事故停车时,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并抓紧及早恢复。
第六条 设备管理:环境保护设备是生产工艺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轨道,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
1.环境保护设备必须和生产设备实行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否则主体生产设备不得开工生产。
2.凡生产设备进行大、中修项目,都要增补、完善环境保护设施。
3.冶金工厂所生产的设备,均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4.不准购买和不准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设备。
5.有放射性物质的仪表,要有防护设施。
第七条 排污管理:
1.在环境保护设施或某些设备进行检修,无法处理的污染物排放,必须事先经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污量进行排污。
2.现有环境保护设施由于技术未过关,必须定期排污,其排污时间、次数、排污量、排污口位置,均应报告本单位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八条 事故管理: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的健康,致入伤残、死亡或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者,均称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和生产部门。
1.重大污染事故(即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私财产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者),应立即报告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和生产部门,超过24小时未报者,按隐瞒事故论处。在两日内由事故单位电报冶金部。
2.发生污染事故,污染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消除和防患措施,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积极开展绿化、整顿厂容、文明生产。厂区绿化面积一般达到90%以上。厂区狭小的老企业绿化面积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70%以上。
第十条 环境保护教育、人才培养。
1.要有计划地培养治金工业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各大专字校和中等技术学校要在各专业教学中设置环境保护必修课。有条件大专院校要设置环境保护专业。各部门在培训干部和工人时,要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内容。
2.部、局和企业要举办在职环境保护人员的进修班和训练班,不断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业务技术水平,并实行考试,作为晋级参考。
3.企业要利用自办的报纸、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环境科学知识,造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表彰奖励先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1.冶金系统按专业开展环境保护指标对口竞赛。
2.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环境保护在考核奖励指标中占一定的比重。
3.企业内部开展厂际或车间环境保护竞赛。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基金管理:
1.环境保护基金包括“三废” 综合利用产品利润留用,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更改资金,矿山维简费,交纳的超标排污费返回金额和其他环境保护专项拨款、贷款等资金。
2.环境保护基金是环境保护治理专款、不得挪作他用。环境保护基金的使用,应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使用(基建拨款除外)。
3.各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矿山维简费用于环境保护措施的费用大体不少于20%。
4.财务部门应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科目并建立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这项基金的使用,受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