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1/13 颁布日期: 2013/11/13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1/13
颁布日期: 2013/11/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2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3日   青海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年10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州(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主体,省上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火场跨越省、州(市)界的且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乔木林或100公顷以上灌木林的森林火灾;   2.森林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乔木林或150公顷以上的灌木林的森林火灾;   4.连续燃烧24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点的森林火灾;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林业厅厅长、省农牧厅厅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武警青海总队副司令员任副指挥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和草原防火办公室。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草原防火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进行统一调度,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青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救灾。   2.2.2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   负责承办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负责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动态,森林防火信息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全省森林防火系统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工作;负责储备、管理、调配省级防火物资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教育厅: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之中,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省民政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救火灾运输畅通。   省农牧厅:当林草结合部、荒山草坡等区域发生火灾时,农牧厅应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人身、居民点和牲畜安全。   省林业厅: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组成医疗组并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急救药品的准备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宣传。   省旅游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或景区(点)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及火灾现场的火点监测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公司,对扑火前线指挥部所需通信联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开展公益性森林防火宣传。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当地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全省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牧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公安消防总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督查制。主要责任是:督促、检查责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时,成员单位领导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2.3 火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州(市)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州(市)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火场救灾需要,组成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工作部门。   2.3.1 综合调度组职责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和保持联系,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火场天气情况、扑火兵力部署等情况,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扑火前线指挥部请求,联系、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兵力等;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3.2 后勤保障组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协调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将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和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到火灾现场,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和伤员救助及灾后安置工作等。   2.3.3 宣传报道组职责   省林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宣传报道组,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火救灾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2.3.4 专家咨询组职责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为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2.3.5 州(市)、县扑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2.3.5.1 组成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和《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   2.3.5.2 职责任务   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扑火人员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火案查处、火灾调查及扑灭火场的验收;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机制   3.1.1 预防重点   我省的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包括祁连山林区、柴达木林区、大通河林区、湟水林区、黄河下段林区、隆务河林区、黄河上段林区、玛可河林区、玉树林区等天然林林区及林区外小片天然乔木林和灌木林。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国森防办〔2012〕31号)为准。   3.2.2 预警发布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供短时临近预报产品,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必要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州(市)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类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特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省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或邻省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地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1.2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上报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预案后,组织指挥部各小组人员立即上岗到位,省林业厅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出发赶赴扑火前线指挥部。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4.2.1.1 扑火指挥   (1)统一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3)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本片、段的组织指挥。   4.2.1.2 扑火原则   (1)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2)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2.1.3 扑火力量的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公安、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州(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审批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2)扑火梯队的组成。本着以森林消防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干部、群众。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森林消防队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州(市)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他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州(市)指挥部调动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州(市)支援的,由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就近调动。必要时向国家求援,调派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给予救援。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根据扑火需要,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由省军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4.2.2 转移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有关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报道,需征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批准,并经过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对外发布。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同时,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3 扑火费用支付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支付。   5.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使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根据省气象局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州(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州(市)、县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分别储备提供400-600名、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及一定数量的卫星电话。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商林业、气象等有关专家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教育,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 附 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应适时修订预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订,具体条款内容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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