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1/01 颁布日期: 2013/10/08
颁布机构: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1/01
颁布日期: 2013/10/08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经局务会研究通过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0月8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的管理,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是指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直接形成或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材料、实物的总称。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局负责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卷归档和保存;分局负责煤矿一般、较大事故立卷归档和保存。特别重大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各类存档资料、实物收集、整理要筛选、甄别,保证事故档案完整。   第五条 事故档案的收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需要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副本或复制件,应按有关规定有关移交手续。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指定人员(一般由主办监察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实物证据,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立卷归档。   第七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按照事故批复卷、事故落实卷、事故处理卷、事故证据卷4类分别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第八条 事故批复卷资料及归档顺序:   (一)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二)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上级机关有关批示。   (三)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其中,附件包括:事故调查组签字名单、直接原因鉴定报告。   第九条 事故落实卷资料及归档顺序:   (一)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有关资料。   (二)对煤矿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证照等)的有关执法文书及落实材料。   (三)对煤矿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等)的有关执法文书及落实材料。   (四)对煤矿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有关材料。   (五)向司法机关依法移送的建议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   (六)地方政府对较大、重大事故批复落实有关材料。   (七)本级或上级对事故落实检查材料。   (八)其他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方面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被处罚单位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分期缴纳履行手续资料等。   第十条 事故处理卷资料及归档顺序:   (一)有关事故快报信息资料。   (二)煤矿事故案件立案决定书。   (三)成立调查组文件资料。   (四)事故调查方案。   (五)调查组现场碰头会、通报会及其他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   (六)有关事故集体讨论、审查、汇报等各项记录。   (七)事故处罚备案资料。   (八)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事故证据卷资料及归档顺序:   (一)书证类:   1.调查组与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谈话笔录原件或复印件。   2.地方煤矿监管部门资料,包括:职责分工、与事故有关的文件、监管执法文书、各种会议记录及其他资料。归档顺序从乡镇、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非法煤井、探矿井事故监管部门资料,包括:工作职责分工、与事故有关的文件、打击非法开采资料、探矿井监管资料、各种会议记录及其他资料。归档顺序从乡镇、县级、市级监管部门顺序归档。   3.地方政府资料,包括:工作职责分工,与事故有关的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及其他资料。归档顺序从乡镇、县级、市级政府顺序归档。   4.事故单位资料,包括:煤矿工作职责分工,煤矿证件复印件,与事故有关各种制度、台账报表、图纸、规程、措施、培训记录、会议记录、特业人员上岗证、合同(协议)等原始资料或复印件。归档顺序从煤矿企业隶属上级、煤矿企业、事故矿井顺序归档。   5.事故涉及有关中介机构资料。   6.事故原始资料:   (1)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必要的文稿原件。   (2)尸体检验报告,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3)现场勘察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设备、仪器、仪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5)直接原因鉴定报告、管理调查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包括成员签字名单)。   (6)地方政府出具的事故相关出入井人员、伤亡人员文件资料。   (二)影像类   7.事故现场及勘查过程中形成图片、录像文件资料。   8.调查取证各种重要录音。   9.有关事故重要会议照片、录音。   (三)实物类   10.造成事故直接发生或有关联的实物。   其中,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刻录光盘保存,保存时应标明名称、编号、获取时间、地点;实物证据不便保存时,应以图片或录像文件刻录光盘保存,并有造册登记目录。照片或光盘使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编辑页码。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的组卷及编号   (一)事故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及内容间的有机联系,以一次事故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照片等材料为一个整理单元进行分类组卷。文件材料多时,可增加保管单元,亦可分几卷装订保管。   (二)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逐张编写流水号。编号应使用打号机或钢笔工整书写。   (三)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正面右上角和反面的左上角。编码位置在上端于右边或左边分别留2厘米距离,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四)卷内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一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归档的文件不得带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金属装订物。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顺序(从上到下):   (一)煤矿事故调查行政执法案卷(首页)(置于第1页);   (二)案件结案报告(置于第2页);   (三)档案卷内总目录(置于案件结案报告后);   (四)事故批复案卷;   (五)事故落实案卷;   (六)事故处理案卷;   (七)事故证据案卷。   第十四条 煤矿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两种。   (一)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五条 煤矿事故举报核查案件的归档要求:   (一)煤矿事故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煤矿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二)煤矿事故举报经核查不属实的,按照信访举报案件归档。   第十六条 档案的移交、借阅、管理、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归档顺序格式(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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