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颁布日期: |
2013/10/23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颁布日期: |
2013/10/23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通知
(深人环〔2013〕386号)
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管排放标准执行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
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排放铜污染物的,在总排口进行监测,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排放标准。
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的企业,其排放的第二类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要求。上述区域之外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排放标准。
二、实施时间
现有工业企业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但由省环保厅批准建设执行地表水标准的项目除外。
三、有关要求
1、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本区域内工业企业(包括市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进行核定,并于每月28日前向我委上报核定名单。
2、有效纳管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网站公示。各工业企业对有效纳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提出申诉,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应自接到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核定答复。
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执行标准进行清理,对需要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应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换排污许可证。
4、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采样分析和达标评价,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治理期满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除外)
序号 污 染 物 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0.005
其他排污单位 0.05(0.005) 1
2 烷基汞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3 总镉 一切排污单位 0.1(0.01)1
4 总铬 一切排污单位 1.5(0.5) 1
5 六价格 一切排污单位 0.5(0.1) 1
6 总砷 一切排污单位 0.5
7 总铅 一切排污单位 1.0(0.1) 1
8 总镍 一切排污单位 1.0(0.1) 1
9 苯苯[a]芘 一切排污单位 0.00003
10 总铍 一切排污单位 0.005
11 总银 一切排污单位 0.5(0.1) 1
12 总α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 1.0 Bq/L
13 总β放射性 一切排污单位 10 Bq/L
14 活性氯 烧碱行业水银电解法 5.0
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 20
烧碱行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2.0
15 石棉 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 50
16 氯乙烯 聚氯乙烯工业 2.0
注:1、此表来源于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
2、上标1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电镀行业执行标准(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表3)。
附件2
全市主要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三级标准要求一览表
序号 所在
流域 设施名称 建成时间 处理工艺 处理规模
(万吨/日) 行政区 COD(mg/L) BOD(mg/L) SS(mg/L) 氨氮(mg/L) 总磷(mg/L)
1 深圳河流域 罗芳污水处理厂 一期1998年 A2-O 10 罗湖区 范围:250~400
取下限值:250 150 150 30 范围:2~4
取下限值:2
二期2002年 厌氧/A-B 25 范围:250~400
取下限值:250 150 150 30 4
滨河污水处理厂 三期 A2-O 罗湖区 范围:250~300
取下限值:250 150 150 30 4
2 新工程 30 464 203 206 34.4 4.73
3 平湖污水处理厂 2001年扩建 TE型三沟氧化沟 3 龙岗区 280 150 180 30 4
4 布吉污水处理厂 2011年8月 强化A2/O 20 龙岗区 300 160 250 30 4.5
5 埔地吓污水处理厂 2011年9月 氧化沟式A2/O 5 龙岗区 270 150 180 25 4
6 深圳湾陆域流域 南山污水处理厂 改造2009年 MUCT 56 南山区 345 150 250 35 5.2
7 西丽再生水厂 2009年 - 5 南山区 400 200 400 31 6.4
8 蛇口污水处理厂 1999年6月 氧化沟 3 南山区 350 200 400 - -
9 盐田片区 盐田污水处理厂 2002年1月 SBR 12 盐田区 300 150 150 35 4
10 宝安西部流域 固戍污水处理厂 2007年 A2-O 24 宝安区 260 130 180 35 4
11 福永污水处理厂 2011年10月 多模式A2/O 12.5 宝安区 范围:200~400
取下限值:200 范围:100~220
取下限值:100 范围:200~400
取下限值:200 范围:15~35
取下限值:35 范围:3~8
取下限值:3
12 茅洲河 沙井污水处理厂 2007年 A2-O 15 宝安区 260 130 180 30 4
13 燕川污水处理厂 2011年10月 A2/O 15 宝安区 280 150 220 40 4.5
14 光明污水处理厂 2012年1月 改良A2/O 10 光明新区 300 150 200 40 4.5
15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三级标准 500 300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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