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要素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9/29 颁布日期: 2013/09/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9/29
颁布日期: 2013/09/29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要素的通知 (沪安监危化〔2013〕9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具体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在2012年制订的部分审查要素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要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要素》,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次制订下发的审查要素进行相关许可审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9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条件论证报告   1    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应有描述,结论是否符合。 注明工业区(专用地块-经信委)的名称、地块,符合上海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工业区。 禁止在非工业园区(专用地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以上要求针对项目主体为化工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2    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进行判断,结论是否为符合。 有GB50187、GB50251、 GB50183、GB50489相关条款的符合性结论。 3    是否描述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是否描述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做相应符合性描述。 4    是否描述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做相应符合性描述。 5    主要工艺设施是否成熟可靠。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做相应符合性描述。 6    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评价报告必须对此项内容具体描述,并提出具体要求。   安全预评价报告   7    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是否在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内、安全评价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严禁超资质范围评价,禁止非本市评价单位不备案评价。 三级安全评价师不得担任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   评价报告对照评价机构资质范围,做出符合性结论。 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八类场所”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评价报告具体描述“八类场所”与建设项目的实际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八类场所”距离符合相关要求。 9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 评价报告按照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效版本)辨识,作出评价结论。 10   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报告对是否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辨识(附件中应有企业提供的是否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情况说明),如涉及则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 评价报告对是否有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做出判断;如涉及,则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承担单位进行说明或者有相关专家鉴定意见。 11   是否对“二重一大”及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和易制爆、重点监管、“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 应对以下内容辨识: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危险化工工艺; 3、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4、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等。 12   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是否辨识。 评价报告辨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13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是否进行分级,与“八类场所” 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控措施是否按照40号令的要求设置。 1、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2、评价报告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GB3035、GB3036)描述或提出相关措施。 14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相关文件作出描述、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评价报告有相应描述和要求。 15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采取相关措施。 评价报告应当列表对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描述项目采用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6   评价报告是否有总体结论。 评价报告要有明确的总体结论。   其它   17   企业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应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   建设项目是否有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有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1 是否有安监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项目名称应与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一致, 企业应提供本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2 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3 建设项目内容和周边情况是否与安全预评价一致。 专篇是否有与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内容一致的描述。 4 是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根据设计专篇专家意见。 5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是否作出充分论证说明 列表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6 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设计单位提供承诺书,承诺无此类行为。 7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经设计单位内审。 设计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2010)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部审查,并盖章。 8 是否提交了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的专家意见。 设计单位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提供专家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备案要点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应有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批复。 2    是否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3    是否有试生产(使用)方案。 方案要素应有规定的七条内容符合要求。 4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认为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意见。 5    是否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意见;是否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的确认意见。 专家必须是市安监局认可的相应安全专家,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和试生产(使用)条件的确认书面意见。 6    是否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出具有无安全设施设计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7    是否有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8    是否有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企业提供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 9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有效期和资质范围应覆盖项目范围。 10   是否有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应有质量监督手续。 11   是否有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有危化企业的资格证书。 12   是否有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 提供危化企业的资格证书。 13   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14   是否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提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15   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6   是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7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部门,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设置保卫部门。 18   其他     (1)企业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应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是否有气象部门对防雷系统的验收意见。 提供验收意见。   (3)是否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的验收意见或备案。 提供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   (4)是否有公安部门对技防系统的验收意见。 提供技防验收意见。   (5)爆炸危险区域,是否有防爆电气的检测报告。 提供防爆电气的检测报告。   (6)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及检验检测报告(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电梯等)列表后附一份证书复印件。 提供相应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检测报告。   (8)是否有强检检定证书(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仪、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列表后,附一份证书复印件。 提供强检检定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1    是否具有相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应有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批复。   2    是否具有试生产(使用)备案文件。 1.建设项目应提供试生产(使用)备案文件。 2.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实际确认安全,不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的下列项目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库、常压储罐;加油站;现场供气成套定型设备;物理混合、复配等建设项目。 上述情形提供以下材料:1. 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实际确认安全,不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情况说明。2.45号令第25条规定的试生产(使用)备案须提交的文件资料(除前四项)。   3    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是否在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内, 禁止同一评价机构承担同一项目的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严禁超资质范围评价,禁止非本市评价单位不备案评价。 三级评价师不得担任项目评价负责人。 评价报告对照评价机构资质范围,做出符合性结论。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内容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一致。 验收评价报告有建设项目内容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内容一致的描述。     5    建设项目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 评价单位必须辨识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危险化工工艺之一、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列入上述情况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6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7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汇总表(应有有效期)及样张,全员教育培训成绩汇总表。   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否符合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 提供安监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列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与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GB3035、GB3036)要求的对照,作出符合性结论。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提供安监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提供企业组建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情况。 提供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及近期演练的记录、总结、图片或照片等资料。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设立气体防护站(组)。企业应提供装备及人员配置一览表,评价单位应作出符合性的评价结论。  10    职业卫生及劳防用品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提供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检测评估报告。 提供劳防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记录 。  11    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通知单(含有工伤保险)及对应的缴纳收据。  1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报告辨识是否为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化学品。 对按照要求安装相应的自动控制方式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所采取的自动化控制方式的正确性作出结论。 属于大型装置的,有对独立紧急停车系统的评价结论。  13    是否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文件。 附件中提供相关文件。  14    涉及剧毒化学品储存的,是否具有储存场所技防验收证明。 提供公安部门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出具的技防验收合格证明。  15    是否具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16    是否具有防雷检测报告。 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  17    是否具有防爆电气检查报告。 应有国家认可的防爆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查合格报告。  18    是否具有各种特种设备的检测合格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测合格文件及其安全附件校验、检定合格报告。 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报告及其安全附件校验、检定合格报告。 电梯的检测合格文件(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应为防爆电梯的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的检测合格文件(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应为防爆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的检测合格文件(可能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提供防爆叉车的检验报告)。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告(包括固定和便携式的)。  19    是否具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应提供施工单位符合相应资质的证明文件。 应提供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应提供监理单位的资质及项目的监理报告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6 号)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0 评价报告是否有总体结论。 评价报告要有明确的总体结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1 企业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是否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注明工业区(工业地块 )的名称,应当符合上海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工业区。 不在工业区内的,应当有服从规划承诺书。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八类场所”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评价报告具体描述“八类场所”与建设项目的实际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八类场所”距离符合相关要求。 3 生产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GB 50489、GB 50187和GB 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是否符合GB 50160等标准的要求。 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所有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按照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的规定逐一对照,并作出符合性结论。 4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评价报告有辨识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和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 对属于上述工艺和品种的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5 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评价报告按照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辨识并有结论。 6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评价报告对是否有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做出判断;如涉及,则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承担单位进行说明或者有相关专家鉴定意见。 7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报告对是否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辨识(附件中应有企业提供的是否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情况说明),如涉及则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 8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报告辨识是否为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化学品; 对按照要求安装相应的自动控制方式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所采取的自动化控制方式的正确性作出结论。 9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评价报告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文件进行辨识并有结论。 属于大型装置的,有对独立紧急停车系统的评价结论。 10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报告对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有评价结论。(列表说明物质名称、物质的特性-可燃/有毒、相应的气体报警仪型号、安装部位)。 11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建筑物与非生产区建构筑物的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评价报告列表说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配套设施与周边设施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按照GB50016、GB50160或其他相关规范作出符合性判断。 13 生产企业是否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 职业危害检测评估报告; 作业现场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一览表; 2.企业劳防用品发放标准; 3.从业人员劳防用品发放签收记录。 14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评价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根据总局40号令进行分级,并有计算过程和结论。 15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按照总局40号令、AQ3035、AQ3036规定要求,评价是否符合管理措施和要求。 16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安全部门的任命通知文件,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应建立治安保卫部门和配备人员。 17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评价报告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作出符合性评价结论。 18 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总局4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十九条制度。 评价报告对41号令规定的19项管理制度,依据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性评价。 19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评价单位对企业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价,做出评价结论。 20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1 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 企业相关职位的人员应有符合相关岗位的专业经历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书。 2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或危化类注安师的证书。 2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企业应提供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证书一览表及样张。 24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企业提供一年内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到和考核成绩一览表。 25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企业提供近三年危险化学品销售收入及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清单,并出具按相关规定提取费用的说明。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缴纳证明。 26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提供三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纳通知单(含有工伤保险)及对应的缴纳收据一份。 27 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生产单位应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28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提供安监部门的备案证明。 29 是否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提供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及近期演练的记录、总结、图片或照片等资料。 列出企业配备的应急器材一览表。 30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评价报告对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配置气防装备。设有气防站(组)的,应提供装备及人员配置一览表,评价单位作出符合性的评价结论。 31 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企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不能承诺,可计划整改的问题评价报告应明确,企业要有整改方案及承诺书。 32 其他 评价报告应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意见书),应检的建构筑物、特种设备、强检项目等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清净下水设施的材料。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生产企业登记证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证明。 评价报告要有明确的总体结论。 已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新建企业(项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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