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3/09/01 颁布日期: 2013/09/17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3/09/01
颁布日期: 2013/09/1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3〕826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信息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市(区)环保局环境监管和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厅法规处、总量处、污防处、监测处、固管处,执法局、监测站、辐射站、固管中心、陕北督查中心,要按照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见附件),做好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确定每项公开内容的具体公开形式,并确定专人,定期向厅网站报送本部门污染源监管信息。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处室本单位上一年度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环境监测处。   三、宣教处做好厅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相关保障工作,开设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并做好各单位报送信息的上网工作。   四、请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具体负责人,并于2013年9月27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厅环境监测处。   联系人及电话:   厅环境监测处:侯 添  电话: 029-87292877   网站联系人: 薛文婷  电话: 029-87293243   附件:厅直系统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17日   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环保部门在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第三条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其它污染源信息公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本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内设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严格督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要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鼓励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第八条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之一。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环保部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保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方面环境监管信息。开展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的地区应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时限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从2013年9月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自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制作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除按要求公开外,还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平台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以网络公开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根据不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政府网站的建设力度,以政府网站作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以信息全面、界面友好、利于查询为目标,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第二十条 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统计性的、综合性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第六章 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上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确保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市(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市(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厅直系统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负责单位 责任人 1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 1.2企业地址 1.3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监测处 监测站 2 污染源监测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1.1污染源名称 1.2所在地 1.3监测点位名称 1.4监测日期 1.5监测项目名称 1.6监测项目浓度 1.7排放标准限值 1.8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市级、省级环保部门 监测处 监测站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3 总量控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总量处 2.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1企业名称 3.2排污许可证号 3.3有效期限 3.4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 许可证发放或信息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已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市县级环保部门 4 污染防治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省级环保部门 污防处 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1企业名称 2.2要求完成期限 2.3咨询机构 2.4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2.5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2.6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4 污染防治 3.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 固管处 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2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4.3 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4.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6.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6.2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 7.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 7.1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 7.2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 7.3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省级环保部门 污防处 8.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5 排污费 征收 1.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执法局 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被征收者名称 2.2征收时段 2.3应缴数额 2.4实缴数额 2.5征收机关 季度终了后45日内 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 6 监察执法 1.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调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2.挂牌督办 2.1督办事项 2.2整治要求 2.3完成时限 2.4督办部门 2.5完成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3.1企业名称 3.2监控点名称 3.3监测日期 3.4流量 3.5监测因子 3.6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 3.7排放标准限值 3.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监测处 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4.1企业名称 4.2监控点名称 4.3监测日期 4.4流量 4.5流速 4.5监测项目名称 4.6折算浓度(日均值) 4.7标准限值 4.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执法局 监测处 5.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省市级环保部门 执法局 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6.1企业名称 6.2评价年度 6.3评价等级 6.4公布时间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已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市县级环保部门 7 行政处罚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被处罚者名称 1.2违法事实 1.3处罚依据 1.4处罚内容 1.5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法规处 执法局 辐射站 固管中心 陕北督查中心 2.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2.1当事人名称 2.2违法事实 2.3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命令作出机关 2.8执行情况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法规处 执法局 辐射站 固管中心 陕北督查中心 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8 环境应急 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预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 应急 中心 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 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备注:   1.重点污染源,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至少包含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在内。   2.自动监控情况原则上由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信息,市县按属地监管原则公布辖区内企业污染源信息,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获取数据能力的,由获取数据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公布。   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按照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公布。公布自动监控数据时,应标注说明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将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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