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06 |
颁布日期: |
2013/08/06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06 |
颁布日期: |
2013/08/06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预案编制依据
1.3预案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事故分级
1.6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人员保护
6.8通信保障
6.9技术支持与保障
6.10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预案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预案适用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非煤矿山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的铁矿、金矿、石膏矿、粘土矿等非煤矿山和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事故类型主要为透水、冒顶、中毒和尾矿库溃坝等。据此确定我省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及开采矿种是:临沂、枣庄、泰安市境内的石膏矿;淄博、莱芜、潍坊、临沂、枣庄市境内的铁矿;济南、淄博市境内的耐火粘土矿;烟台、临沂、青岛、威海市境内的金矿。尾矿库主要分布在烟台、淄博、莱芜、青岛、临沂、枣庄等市辖区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矿山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矿山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统一领导。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矿山兼顾地方小矿山,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冶金、黄金、建材等行业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央、省属重点矿山企业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有关基础资料;省公安厅负责警戒保卫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工作;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冶金、黄金、建材等行业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2.2.3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井下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物资供应组。由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当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厅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8)后勤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修护、车辆调度、运送人员及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矿山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矿山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安监局。
(4)省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省安监局值班室接到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值班室、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同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值班室报告。
②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按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令组成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奔赴现场指挥救援;并立即通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奔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1.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 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报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2)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省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各矿业集团公司、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省、市、县(市、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6.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6.8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井上下及与公网的通讯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省安监局设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域性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2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7.4 奖惩
7.4.1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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