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下发关中城市燃煤锅炉拆改奖励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7/23 颁布日期: 2013/07/23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7/23
颁布日期: 2013/07/23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关中城市燃煤锅炉拆改奖励标准的通知 (陕环发〔2013〕82号)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环保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应对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省关中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年)》等有关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关中地区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较好的市(区)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西咸新区、韩城等关中地区拆除现有燃煤锅炉的人民政府。   二、奖励时限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奖励原则   省财政优先支持纳入《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项目,按照“拆除早,补助多”的原则,采取逐年降低奖励标准的办法,分时限对燃煤锅炉拆除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现有燃煤锅炉拆除后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替代,确需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必须使用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技术锅炉,否则奖励资金将不予支持。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方式实施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锅炉技术推广项目。   四、奖励标准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1奖励标准执行,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2奖励标准执行。   表1 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拆除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时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标准 5 4 3   表2 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时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标准 4 3 2   五、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燃煤锅炉拆除奖励资金申请文件。   (二)政府制定的燃煤锅炉拆除任务文件。   (三)每个拆除单位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燃煤锅炉相关参数;   2、现场检查笔录,需环境监察、污染防治、财政人员签字确认;   3、拆除前后图片资料。   (四)采用清洁能源或燃煤锅炉新技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与高效微排放燃煤技术锅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2、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已签订集中供热、天然气使用合同。   六、奖励有关要求   (一)奖励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各市环保局与各市相关企业签订本市燃煤锅炉拆改工程目标任务合同。   (二)各市只能将奖励资金用于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相关工程,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三)各市环保部门网站应开辟专栏,对每个单位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予以公示,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锅炉型号、额定蒸发量及台数、拆除完成时间及奖励额度等。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将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3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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