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13修订)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14 |
颁布日期: |
2013/09/1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14 |
颁布日期: |
2013/09/14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静安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年9月14日 静府办发〔2013〕13号)
区安监局修订的《静安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基本情况
静安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目前有加油(汽)站6个,从事许可证注明的油品零售、储存;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单位34家,从事许可证注明类项的危险化学品的批发。
近年来,按照本市“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使用企业抓重点、运输企业推联控”的总体思路,本区以“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整体提升”为核心加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为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本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应急办负责,有关基本程序和工作职责,参照《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办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3.3 主要单位及职责
3.3.1 区安监局。是区政府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4)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队伍;
(5)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6)完成市安监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3.2 公安静安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进行安全处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3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防止事态扩大;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3.3.4 区民防办。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的化学侦检、评估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等。
3.3.5 区卫计委。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3.3.6 区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确定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3.7 区质量技监局。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3.3.8 区建交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事故处理单位协调人员疏散或道路运输。
3.3.9 区市政配套局。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抢修恢复,联络协调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
3.3.10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上述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同时遵守《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要求。
3.4 现场指挥部
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区政府可以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5 专家机构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从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并与本区其他专家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区安监局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进行监控和分析。
4.2 预防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相关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预防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品种、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隐患、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5.1.2 区安监局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 区安监局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5.2 先期处置
5.2.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5.2.2 区安监局会同区应急办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安监局或区应急办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5.3 分级响应
5.3.1 响应等级划分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安全监管局。
5.3.2 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5.4 专业处置措施
5.4.1 陆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锁,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发生有毒或易燃蒸气泄漏,立即建立水幕,排除火种;
(3)查明泄漏品种,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4)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措施,必要时,根据现场条件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5)协助相关社区(街道)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6)清除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5.4.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扑救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定爆炸安全距离;
(3)协助相关社区(街道)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5.4.3 地下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监、民防、环保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开辟安全通道,安全疏散人员;
(2)对有毒烟气的出口区域实施警戒隔离;
(3)调集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救援;
(4)协助相关社区(街道)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5.4.4 不明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置措施参照上述执行。具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部门和专业救援单位配合,区安监局负责协调。
5.5 区域隔离与防备
一旦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扩散并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要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
5.6 应急结束
5.6.1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5.6.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安监局和区应急办,经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6.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联系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 调查评估
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5 信息发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新闻办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区政府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2 队伍保障
强化以公安消防、环保、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7.3 交通保障
7.3.1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静安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3.2 区政府协助市有关部门搞好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交通保障。
7.4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安监局列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
7.5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并负责具体实施。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居民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 预案培训与演练
8.2.1 区安监局要督促各有关企业将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8.2.2 区安监局要会同区应急办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8.3 奖惩
8.3.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3.2 对单位和个人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4.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8.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二、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三)超出事发地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县、跨多个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三)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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