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加强地铁工程桥(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3/09/17 |
颁布日期: |
2013/09/17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3/09/17 |
颁布日期: |
2013/09/17 |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地铁工程桥(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13〕158号)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各地铁施工、监理单位:
目前,我市地铁施工中,部分标段需使用桥(门)式起重机械,为加强桥(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市建委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建发〔2013〕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铁施工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管理。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简称市安全站)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拆人员资格证书,办理地铁工程桥(门)式起重机械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二、加强备案管理。桥(门)式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单位在地铁工程首次出租或安装前,要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同时,桥(门)式起重机械的安拆企业、安拆人员也应到市安全站备案。安拆企业办理备案告知时,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及安拆人员特种作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安拆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应可在“全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hppt//hr.ense.gov.cn)中查询。
办理桥(门)式起重机械备案需参照塔式起重机备案规定办理。
三、加强安拆告知管理。安拆单位应当在桥(门)式起重机械安拆前2个工作日到市安全站办理桥(门)式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手续。
办理桥(门)式起重机械安拆告知需参照塔式起重机安拆告知规定办理。
四、加强检测和验收管理。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桥(门)式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桥(门)式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桥(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每年一次,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五、加强使用管理。桥(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完善桥(门)式起重机械验收资料、建立健全桥(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市安全站进行使用登记,并定期对桥(门)式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确保桥(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办理桥(门)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参照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规定办理。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现桥(门)式起重机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地铁指挥部安监机构应加强桥(门)式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桥(门)式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监督检查相关责任的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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