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30 |
颁布日期: |
2013/07/30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3年7月30日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及《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9县(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各县(市)的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其中栾川县、嵩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汝阳县、洛宁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
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及其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为准,具体内容另行印发。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和监测频次,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并对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和奖励数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点位,提供水量监测数据,并对水量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由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生态补偿标准和超标程度确定。
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
监控因子超标倍数=(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单位:毫克/升)。监控因子超标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按照水质浓度范围,制订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采用阶梯式补偿标准,确定为:
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小于等于3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3500元/吨;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大于30毫克/升且小于等于4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4500元/吨;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大于4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5500元/吨。
氨氮目标值小于等于1.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8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1.5毫克/升且小于等于2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0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2毫克/升且小于等于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4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20000元/吨。
总磷执行标准为5万元/吨。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监测4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公布。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4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公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坚持不超不扣、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累加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的监测数据,按周核定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每月合计,每季度向各县(市)通报扣缴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县(市)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每季度对有关县(市)实施财政扣缴。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超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
(二)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属超标,按照超标程度分档次计算扣缴数额。
1.超标倍数小于等于1.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5万元;
2.超标倍数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10万元;
3.超标倍数大于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20万元。
第九条 当上游水域发生水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断面监控因子超标,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不进行扣缴;下游断面监控因子未受到上游水体污染事件影响超标的仍将进行扣缴。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水环境生态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为所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市水环境生态保护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省里扣缴我市的生态补偿金,对上下游县(市)的生态补偿,对水污染防治项目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补贴,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进行奖励,不足时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的减排资金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弥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扣缴上游县生态补偿金的20%用于对下游县(市)的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监控因子年达标率大于95%时,市政府给予奖励,监控因子年达标率相对于95%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监控因子年达标率为100%的奖励25万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县(市)奖励数额,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对有关县(市)实施奖励。
各县(市)辖区内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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