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22 |
颁布日期: |
2013/08/22 |
颁布机构: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22 |
颁布日期: |
2013/08/22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办发〔2013〕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打造“深圳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和工作机构
1.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群众公认的原则。
2.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市直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的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
3.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办设在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任兼任考核办主任。
4.考核办负责组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考核办主任兼任,成员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考核办每年根据业务需要,选取相应领域的专家担任考核组专家,原则上考核组专家聘用期不得连续超过3年。
二、考核内容
5.考核办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指标和内容,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考核办每年将列入重点考核范围的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工程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6.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针对各区、市直部门及重点企业等不同类别考核对象分类设置考核内容和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安全保障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的情况;
(2)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节能减排和治污保洁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
(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资源保障情况和成效;
(4)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改善情况,特别是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和成效;
(5)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生态控制线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宜居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6)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三、考核方式
7.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自查、材料审核、指标采集、现场检查、公众满意率调查、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
8.考核注重工作开展成效和实绩,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主要以平时数据为基础,力求客观、科学、合理。指标数据分别由数据来源单位负责提供,考核办进行计分汇总。
9.考核对象对当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上年度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一般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绩报告。考核办全年不定期对考核对象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或者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办指导,现场检查与每年的治污保洁工程等日常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10.考核实行年度现场评审制度(每两年召开一次现场陈述会),组织评审团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绩报告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团成员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环境保护监督员和市民代表等组成。考核组专家对各被考核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绩及报告内容进行评议,提出专家意见。专家组原则上应当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与建设等领域的专家。
11.公众满意率是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标准。公众满意率调查由考核办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通过电话、发放问卷、入户调查或者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用于验证及修正指标数据考核结果。
12.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的评定按照各区、市直部门、重点企业三个类别分别进行。
13.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考核资料,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价。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举措,主观努力程度、客观原因和主要工作成效,综合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考核办负责提供下列考核资料,作为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及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的依据:
(1)年度初步考核结果;
(2)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
(3)考核组评审意见;
(4)其他与考核有关的资料。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
14.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审定。被考核单位的党政正职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总责,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原则上与所在班子的考核结果一致。
15.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为各类别考核对象总数的15%左右,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确定,原则上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考核总分的90%。当年度考核结果与上年度相比进步特别明显,排名前进3名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评为进步奖。进步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各类别考核对象总数的15%。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2)年度考核得分低于考核总分60%的;
(3)公众满意率低于60%的;
(4)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的;
(5)治污保洁工程考核不合格的;
(6)发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7)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8)被上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1)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完成年度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公众满意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五、考核结果的复核
18.考核对象如果对依据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出的得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指标得分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9.考核办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指标数据提供单位进行研究核实,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办对复核的答复为最终答复。
六、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20.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委组织部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档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的考核内容。
2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考核办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或者重用,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上作出公开道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转任非领导职务。
22.考核得分在各考核类别中排名末位且低于考核总分70%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各考核类别中排名末位且低于考核总分80%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3.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及获得进步奖的考核对象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黄牌”警告、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由考核办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考核对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完成后,由考核办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对象可根据考核结果和责任分工,追究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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