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7/02 颁布日期: 2013/07/02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7/02
颁布日期: 2013/07/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87号) 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日   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职责,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增强防范和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台风、暴雨、地震等灾害的能力,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政府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煤矿企业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专兼职救护队伍和广大职工发挥骨干和基础作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和专业救护队伍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煤矿事故等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及时、安全、有效地指挥和处置。   1.2.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省属煤炭企业总经理负责制。事故发生煤矿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逐级迅速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煤矿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把煤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矿山企业及其救护队平时要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5依靠科技,提高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预警、预防、救援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2.6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规范省、市、县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Ⅰ级和Ⅱ级台风、暴雨及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为应对煤矿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成立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煤矿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1.2省煤矿救援指挥部职责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及救援设备、物资调度工作。   山东煤矿安监局负责调度、组织、指导、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有关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有关信息。   省安监局负责履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与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煤矿事故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煤矿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煤矿事故救援期间的煤电油运供应,组织工业企业增加相关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天气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把握全省震情形势、并提供矿区范围内地震、矿震监测信息及震后趋势。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煤矿事故救援期间的应急通讯保障。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煤矿事故救援期间应急供电保障。   2.1.3省煤矿救援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省煤矿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0个救援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作为省煤矿救援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和承办省煤矿救援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了解掌握各组工作开展等情况,及时向省煤矿救援指挥部汇报。办公室成员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1.3.1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省煤矿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井下现场抢救指挥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具体实施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1.3.2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   2.1.3.3物资供应组:由省煤炭工业局、当地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2.1.3.4警戒保卫组:由省公安厅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2.1.3.5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厅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2.1.3.6通讯电力组:由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和当地通信、电力部门组成,负责事故救援期间的通信和供电工作。   2.1.3.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生活安排、车辆调度等工作。   2.1.3.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牵头,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1.3.9信息发布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审查,组织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事故救援有关信息。   2.1.3.10事故调查组:由山东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2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成立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省政府牵头,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监局及省直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省煤炭工业局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负责接收、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煤矿安全生产预警预防信息;了解、分析和报告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并及时通报事故灾害情况;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会商与评估。   信息处置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网络、文件或召开会议等方式。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并附示意图;(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防总办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全省煤矿企业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以及由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   省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级别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煤矿事故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台风预警等级:省气象局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和降雨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台风影响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Ⅰ级:省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登陆并严重影响我省。   Ⅱ级:省气象台预报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在附近省(市)登陆,严重影响我省(3个设区市以上)。   Ⅲ级:省气象台预报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在附近省份登陆或紧擦胶东沿海北上,影响我省范围较小(2个设区市以下)或预计影响程度不重。   Ⅳ级:省气象台预报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对我省影响较小。   暴雨预警等级:暴雨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Ⅱ级: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Ⅲ级: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Ⅳ级: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地震预警等级: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分为临震预警(Ⅰ级)、短期预警 (Ⅱ级)、中期预警(Ⅲ级)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Ⅰ级:预警期一般为10日。   Ⅱ级: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Ⅲ级: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3.2.2预警发布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根据预警信息内部报告与通知、信息上报和信息传递时限和内容等规定要求进行预警行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职能,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开展预警行动。台风、暴雨、地震预警行动及信息处置分别按照《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程序执行。   省煤炭工业局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自然灾害类型,按照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预警信息,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煤矿生产安全预警预防、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处置、信息跟踪处理、专家咨询与反馈、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调运、派出应急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当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启动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县级政府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2台风、暴雨灾害响应分级   台风响应分级按照台风逼近时间、影响范围、程度和直接影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Ⅰ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将登陆并严重影响我省。按照省煤矿救援指挥部要求,执行《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在我省登陆,或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在附近省(市)登陆,严重影响我省(3个设区市以上)。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省政府要求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在附近省份登陆或紧擦胶东沿海北上,影响我省范围较小(2个设区市以下)或预计影响程度不重。由受影响区域的当地政府或省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启动本部门或单位预案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对我省影响较小。由受影响区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   暴雨响应分级按照一定时间的降雨量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Ⅰ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按照省煤矿救援指挥部要求,执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省政府要求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由受影响区域的当地政府或省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启动本部门或单位预案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省气象台预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由受影响区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   4.1.3 地震灾害响应分级   地震响应分级按照地震人员伤亡、紧急安置人员的数量、倒塌、严重损坏房屋程度和直接影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Ⅰ级响应: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以上或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我省内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按照省煤矿救援指挥部要求,执行《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我省内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省政府要求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或我省内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由受影响区域的当地政府或省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启动本部门或单位预案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或我省内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由受影响区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信息上报与跟踪   4.2.1.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灾害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2.1.2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灾害情况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辖区煤监机构和省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   4.2.1.3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1.4省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作为省煤炭工业局应急值守部门的调度指挥信息中心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的,并按规定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2.1.5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发布命令,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奔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类救援小组,并按照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2.1.6事故灾害救援过程中,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和事态发展等情况。   4.2.2专家咨询与决策   省煤矿救援指挥部确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害性质,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奔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灾害现场和救援队伍侦察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根据灾区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4.2.3应急队伍和装备准备与调动   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确保应急设备、物资供应及时到位。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物资等不足时,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及时调集社会应急资源。   4.2.4现场救援与督导   4.2.4.1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跟班领导或有经验的工人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   4.2.4.2当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根据事故性质,迅速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响应,成立临时指挥部,制定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2.4.3救援队伍到达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后,按照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对灾区实施侦察探险,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指挥部制定下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4.2.4.4抢险救灾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通讯电力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发布组等救援小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事故抢救。   4.2.4.5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矿区应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组织人员配合各级地震灾害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等救援队伍开展先期救援,协助医疗部门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职工的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伤亡。   4.2.4.6受台风、暴雨灾害所影响的矿区,要加强矿区上游水库、矿区周边河流、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对矿区供电、高空作业、井架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凡危及企业安全的,必须无条件立即停产撤人。   4.2.4.7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本专业规程和有关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地实施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2.4.8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为抢险救灾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矿井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首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妥善避险。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利用现场条件灭火,恢复爆炸破坏的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积聚造成二次事故,抢救遇险遇难人员;要加强气体检测和观察顶板。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矿井灾区通风系统,根据现场情况,选用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综合灭火方法扑灭火灾;选用反风、增减风量、风流短路等通风控制技术措施,控制火势发展。   4.3.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判断被困人员所在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延长被困人员生存时间;分析水源、水量和流动路线等,防止发生二次透水;组织救护人员侦察探险,集中力量安装水泵排水,加强排水期间的恢复通风、清理淤积物和安全监护。   4.3.3矿井发生顶板(矿震、冲击地压)事故,首先组织救援人员进入灾区勘察是否有被堵和被压生存人员,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尽快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根据现场需要,调集支护设备材料,加强支护,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3.4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首先组织救援人员现场侦察探险,搜救遇险遇难人员,恢复、加强通风,防止人员窒息或瓦斯积聚,导致事态扩大;组织调集人力清理突出物,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4.3.5矿井发生机电提升运输事故,首先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恢复供电和提升系统,加强提升设施和供电系统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4.3.6矿井发生矸石山事故,首先组织受波及区域周围人员撤离,组织救援人员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加强观察矸石山变化,实施直接灭火等措施,防止水煤气爆炸。   4.3.7矿井发生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压力容器爆炸、燃烧和泄露事故,首先要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设置警戒和安全标识;组织专业救援人员扑灭火灾和堵塞泄漏部位,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3.8矿井遇有台风、暴雨和地震自然灾害,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对受影响矿井生产安全的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进行巡查,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做好防灾准备,根据灾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组织人员撤离,停止作业。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要发布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严重和危害程度、事故发展态势、救援措施和进展情况等。发布采用新闻发布会、事故通报和互联网等形式。   重特大煤矿事故灾害及应急救援信息,由省委宣传部牵头, 组织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事故救援有关信息。其他煤矿事故救援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负责。信息发布程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防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监局。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及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伤亡人员抚恤安置、保险赔付、救援队伍和物资征用补偿,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单位,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尽快消除事故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 保障措施   6.1通信电力保障   各级政府、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设立专用和传真电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保证通讯信息畅通。各单位部门应急值守电话(见附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要加强电力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抢修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特殊情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给。   6.2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充足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调集国家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医疗救护队伍,主要利用省内国家矿山区域应急医疗队伍、地方医疗单位和煤矿企业的医疗队伍。   6.3应急专家保障   各级政府、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事故类型,建立多专业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定期补充更新,并保持通讯畅通。   6.4应急装备保障   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省煤矿水害抢险救援中心和省属煤炭企业、煤矿设备物资库、大型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信息库,包括应急物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储备的物资设备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或者需要特殊救援装备时,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调拨,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装备物资及时到位。   6.5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资金在由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投入,应急经费不足时,由当地政府或省属煤炭企业协调解决。   6.6地震、气象信息保障   各级气象、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台风、暴雨和地震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地震等分析资料,为煤矿应急处置提供信息保障。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煤矿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事故灾害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救护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事故灾害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急演练。   7.2预案修订   预案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应急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联系电话(见附件)。   8.2应急救援专家及联系方式   根据事故灾害类型,按专业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8.3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   8.4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8.4.1矿井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专业救援人员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积极灭火,恢复破坏的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积聚造成二次事故;加强气体检测和观察顶板;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研究矿井灾区通风系统,根据现场情况,选用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综合灭火方法扑灭火灾;选用反风、增减风量、风流短路等通风控制技术措施,控制火势发展。   8.4.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判断被困人员所在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延长被困人员生存时间,利用打钻等手段为被困人员输送空气、食物和水等;分析水源、水量和流动路线等,根据涌水量,选择合适的排水设备,构筑挡水设施,防止二次透水;加强排水期间的恢复通风和安全监护。   8.4.3矿井发生顶板(矿震、冲击地压)事故,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遇险人员位置和范围,分析是否有被堵和被压生存人员,采取打钻为被困人员输送空气、食物和水等;分析围岩岩性,选用合理的掘进方法、支护方式和处理冒顶事故专用装备;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8.4.4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首先停止灾区电源,撤离人员;恢复、加强灾区通风,防止人员窒息或瓦斯积聚,控制事态扩大;加强气体检测和顶板观察,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8.4.5矿井发生机电提升运输事故,救援人员施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否切断电源、是否恢复提升运输系统;加强提升运输和供电系统安全保护,加强现场通风,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8.4.6矿井发生矸石山事故,救援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加强观察矸石山变化,实施直接灭火或注黄泥、凝胶、泡沫等措施,防止水煤气爆炸。   8.4.7矿井发生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压力容器爆炸、燃烧和泄露事故,采取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疏散、转移群众,设置警戒和安全标识,扑灭火灾和堵塞泄漏部位;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8.4.8矿井遇有台风、暴雨和地震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天气根据灾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前组织人员撤离,停止作业,并做好防排水设备检修和特殊设施的防台风、暴雨措施。矿井受到破坏性地震影响时,应立刻停止作业,紧急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方。矿山救援队利用先进的搜寻设备,寻找被埋压和被困人员位置,对受伤人员积极医疗救治,并搞好卫生防疫。   8.4.9煤矿发生事故或台风、暴雨、地震等灾害救援过程中,出现对救援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现有救援技术装备无法满足救援、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等情况时,经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由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煤矿救援指挥部决定,可终止事故或灾害救援。   8.5危险性分析   煤矿主要危险源来自矿井水害、火灾、瓦斯、煤尘、顶板(矿震、冲击地压)等灾害,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性。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我省煤矿生产安全带来威胁。   我省煤矿企业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类型主要有水害、煤尘、火灾、瓦斯和冲击地压事故。根据全省煤田地质赋存条件和历年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统计分析,淄博矿区(含淄博、章丘煤田)、新汶矿区(含新汶、莱芜煤田)、枣滕矿区的滕南、济宁矿区、菏泽矿区、龙口矿区和黄河北等矿区,作为煤尘、火灾、瓦斯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淄博矿区、枣滕矿区东部陶枣煤田、肥城矿区、济宁矿区、菏泽矿区和黄河北等矿区,作为水害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新汶矿区、济宁矿区、陶枣煤田和菏泽等矿区作为冲击地压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各矿区均受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   附件:1.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2.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   3.山东省重点产煤市、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联系表   4.山东省省属煤炭企业有关领导联系表   5.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联系表   6.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联系表   7.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单位联系表   8.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联系表   9.山东省煤矿主要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含山东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排水设备储备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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