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整治非法运输建筑废弃物行为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25 |
颁布日期: |
2013/09/25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25 |
颁布日期: |
2013/09/25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整治非法运输建筑废弃物行为的通告
(穗城管委〔2013〕355号 )
各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为巩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改造成果,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秩序,针对近期部分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四轴货车(俗称“前四后八”)及未经技术改造的三轴货车非法运输建筑废弃物,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整治非法运输行为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承运建筑废弃物(包括地铁盾构工程产生的泥浆渣土)的,均认定为非法运输建筑废弃物行为。
二、各运输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30-2012)的车辆运输建筑废弃物。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不符合上述技术规范的车辆,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雇请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企业和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承运建筑废弃物。
四、已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企业,其所属车辆未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不得参与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活动。
运输企业发现本企业所属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存在非法承运建筑废弃物行为的,应立即制止,不得纵容,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
五、违法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八条第(二)、(五)项进行处罚,由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评价,并将建筑施工单位违法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3年9月25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