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3/08/30 颁布日期: 2013/08/30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3/08/30
颁布日期: 2013/0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13〕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30日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目录   前 言   1 总论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原则   1.3 总体目标   1.4 编制依据   1.5 划分标准   2 区域分类   2.1 自然保护区   2.2 风景名胜区   2.3 森林公园   2.4 地质遗迹保护区   2.5 湿地公园   2.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7 海洋特别保护区   2.8 洪水调蓄区   2.9 重要水源涵养区   2.10 重要渔业水域   2.11 重要湿地   2.12 清水通道维护区   2.13 生态公益林   2.14 太湖重要保护区   2.15 特殊物种保护区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3.1 自然保护区   3.2 风景名胜区   3.3 森林公园   3.4 地质遗迹保护区   3.5 湿地公园   3.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7 海洋特别保护区   3.8 洪水调蓄区   3.9 重要水源涵养区   3.10 重要渔业水域   3.11 重要湿地   3.12 清水通道维护区   3.13 生态公益林   3.14 太湖重要保护区   3.15 特殊物种保护区   4 区域名录   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无锡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常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淮安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镇江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前言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009年,在环境保护部指导下,我省开始探索生态空间管制,编制了《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在全省划分了12类569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运用到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了生态空间、环境影响、排污总量“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新模式,初步构建生态空间管控格局,对于控制开发强度,推动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划定生态红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面临新的形势,人多地少,经济总量大,开发强度高,环境容量小的特殊省情决定了必须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产业、环境等要素配置,用创新的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生态安全格局。2013年7月,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既要把发展搞上去,又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好,关键是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划定生态红线,确保全省生态红线面积不低于20%,形成刚性约束。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要求,2012年以来,在原《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基础上,全面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分级保护、相对稳定”的原则,全省共划定15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4103.49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2839.58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23%;海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1263.91平方公里。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也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制定生态补偿等配套政策,加强管控力度,切实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好、管理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丽江苏,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1 总论   1.1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红线区域,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1.2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以保护全省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全省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控管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措施,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4)分级保护。纳入本规划的是对全省生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特征的重点保护区域。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由市、县(市、区)相应制定保护规划。   (5)相对稳定。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到全省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区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1.3 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全省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1.4 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地方法规。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1.5 划分标准   根据江苏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省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15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   (1)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风景名胜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森林公园。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地质遗迹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5)湿地公园。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7)海洋特别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8)洪水调蓄区。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省内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0)重要渔业水域。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1)重要湿地。   省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3)生态公益林。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态系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 区域分类   2.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2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3 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2.4 地质遗迹保护区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2.5 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2.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2.7 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2.8 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2.9 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   2.10 重要渔业水域   指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2.11 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2.12 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2.13 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14 太湖重要保护区   指太湖湿地生态系统。包括太湖湖体、湖中岛屿以及与太湖湖体密切相关的沿岸湿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态系统。   2.15 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15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1 自然保护区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2 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3 森林公园   (1)保护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3.4 地质遗迹保护区   (1)保护分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3.5 湿地公园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3.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7 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分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和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以及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等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狩猎、采拾鸟卵;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3.8 洪水调蓄区   (1)保护分区。   洪水调蓄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3.9 重要水源涵养区   (1)保护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10 重要渔业水域   (1)保护分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他渔业水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1 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12 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沿岸港口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3.13 生态公益林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3.14 太湖重要保护区   (1)保护分区。   太湖重要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3.15 特殊物种保护区   (1)保护分区。   特殊物种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特殊物种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4 区域名录   全省共划定779块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4103.49平方公里。   陆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2839.58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23 %,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3108.4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3 %;二级管控区面积19731.1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2 %。   海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1263.91平方公里,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58.13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面积1205.78平方公里。   表1 全省陆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   单位:平方公里 地区 国土面积 总面积 一级管控区面积 二级管控区面积 总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南京 6587 1455.04 372.61 1082.43 22.09 无锡 4627 1327.34 72.02 1255.32 28.69 徐州 11258 2093.6 211.08 1882.52 18.6 常州 4385 905.71 68.88 836.83 20.65 苏州 8488 3205.52 141.76 3063.76 37.77 南通 8001 1514.25 196.42 1317.83 18.93 连云港 7615 1672.44 64.73 1607.71 21.96 淮安 10072 2120.74 377.79 1742.95 21.06 盐城 16932 3686.89 941.2 2745.69 21.77 扬州 6591 1325.2 150.83 1174.37 20.11 镇江 3847 723.83 86.2 637.63 18.82 泰州 5787 1043.01 57.75 985.26 18.02 宿迁 8555 1766.01 367.16 1398.85 20.64 合计 102745 22839.58 3108.43 19731.15 22.23   注:生态红线区域存在范围重叠时,重叠区域的面积不重复计算。   表2 全省海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   单位:平方公里 地区 总面积 一级管控区面积 二级管控区面积 南通 32.52 13.86 18.66 连云港 841.85 44.27 797.58 盐城 389.54   389.54 合计 1263.91 58.13 1205.78   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无锡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常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淮安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镇江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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